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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设立了“百千万人才工程”。部设立了“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优秀拔尖留学回国人员科研重点基金”、“资助优秀年轻教师基金”等专门用于培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基金。1999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了“实施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工程”,对能够领导本学科进入国际先进水平的教师给予重点资助。目前,国家实施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都是非常优秀的中青年学者,是院士的后备梯队。相当一部分特聘教授都是其所在学科领域出类拔萃的学者。“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教学和科研奖励计划”(简称“高校青年奖”),从1999年起,每年对百名35岁以下、取得重大教学和科研成果、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优秀青年教师给予奖励,连续5年加大支持其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力度,培养新一代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鼓励优秀拔尖人才脱颖而出。这些政策措施,对促进年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成长起到了一定的激励作用。但对于高等师范院校的教师而言,激励力度极为有限。
2.2问题及成因:
2.2.1激励奖项很少涉及师范教育。以上罗列的绝大多数奖项是奖给为国家科技进步,为社会政治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项目。虽然教育的发展与国家整体发展密切相关,但很少有把教育研究成果看作对国家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成果加以重视,重大成果的评比很少涉及教育教学研究领域的。这种状况忽视了教育研究学科教学的价值。
2.2.2评奖的指标也不利于公正评价高等师范院校。如近些年来教育部设立的教学成果奖,这是与高等师范院校密切相关的奖项,但评奖的指标并不利于高等师范院校。如评奖的重要指标是教学成果是否具有实用效益、具有创新性(如建立新颖的教学模式)、新颖性等。而高等师范院校是从事基础理论教学的,基础学科的教学很难有实用性、创新性可言。
2.2.3激励形式单一。注重表扬激励,忽视惩罚、批评激励,以至于使某些不称职教师在不先进也不受惩罚的空档中自得其乐、不思进取,惰性在这个空档中滋生蔓延;注重精神激励,较少物质激励,使得激励作用显得极为有限。
2.3政策建议:
2.3.1激励措施要有适切性。由于高校的类型不同、层次不同,所以对教师工作的要求也各有不同。因此,激励措施应针对实际情况各有侧重,凸显其公平性。对以教学为主的高等师范院校,可以围绕教学与教育研究设立相互配套的奖项。对在教育教学基础研究领域有特殊贡献的教师,应有具体奖励规定,如可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津贴的额度要足以调动教师的积极性)等。
2.3.2激励形式要多样化。一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只讲物质至上,否定精神激励,或者只讲精神会餐,排斥物质奖励,都不能达到预期目的。二要奖励和惩罚相协调。高校教师的知识层次和道德水准较高,自主意识较强,应当坚持以奖励为主,充分发挥典型的榜样作用;另一方面也必须利用惩罚这一有效措施,以遏制不良行为,树立正气。只有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才能真正起到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