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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等师范院校教师激励政策的理论与实践

2015-05-30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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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高等师范院校 教师激励政策 现状问题对策

  【论文摘要】文章对我国高等师范院校教师激励政策的内容进行了界定,在对文献调查、问卷调查、访问调查所收集的有关文献资料、数据和典型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评述我国现行的高等师范院校教师激励政策,找出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高等师范是整个教育系统中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它是整个教育系统的“工作母机”。因此,高等师范院校教师自身的素质与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师范院校的办学水平和未来教师的质量,影响到未来教育水平和社会发展。对教师进行激励是提高教师素质的重要途径,是有效地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因此,对我国高等师范院校教师激励政策进行研究有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意义。

  1.  高等师范院校教师激励政策的含义。

  我们知道,教师素质的提高,一方面有赖于教师本人的努力,而另一方面就是有赖于我们促进教师素质提高的政策是否完善,是否健全。教师专业发展过程是一个需要个体长期努力和各种促进个体从教素质提高的政策共同作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地对教师进行激励是其中的一个最重要环节。

  激励的实质在于满足人们的需要,开启人的内在动力,使其朝着组织所期望的目标前进。作为高校的教师,在的压力(如晋升、聘任、深造等)下会促使自己努力工作,他们在完成自己设定的目标后又不断地给自己设定新的目标。教师在专业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满足自己,这期间,激励是不可缺少的。按照马斯洛(A.H.Maslo)提出的层次需要理论,人类的多种需要分为5个层级,即生理的需要、保障或安全需要、归属或取得他人认可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这5种需要之间呈递进关系规律,生存和安全需要属于较低层次的、物质方面的需要,归属、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属于较高层次的、精神方面的需要。因此,要保证激励的有效性,应该做到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物质奖励包括奖金、实物、晋升,改善住房和医疗条件,组织疗养、参观或为受奖教师提供学习、进修机会等。精神奖励是一种荣誉,如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奖励是激励,使先进更先进;惩罚也是激励,它能催人奋进,也能激发人的斗志,促使后进变为先进。对不能履行职责的教师给予必要的惩罚或者其他处理,这是以强制的力量监督和约束教师行为的重要手段。当然,对高等师范院校教师的激励,应体现出高等师范院校教师工作的特殊性。

  笔者认为,高等师范院校教师的激励政策是指党和国家为调动高等师范院校教师的积极性、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根据高等师范院校教师职业特点,运用物质和精神手段,对教师进行奖励和惩罚所制定的行为准则。

  2.高等师范院校教师激励政策的实践反思。

  为了使本研究具有普遍意义,考虑到不同层次及不同地区的师范院校可能存在的差异性,笔者分别在浙江、广西、湖北、河南、四JII等地进行了分层抽样调查。样本包括:①教育部直属的高等师范院校:华中师范大学、西南师范大学;②省属的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河南师范大学广西师范大学浙江师范大学;③省属的高等师范院校(专科):郑州师专、广西梧州师专。学校问卷共发放7份,回收有效问卷6份,回收率为86%。教师问卷共发放800份,回收有效问卷671份,回收率为84%。在进行问卷调查的同时,依据在问卷基础上制订的访谈提纲,重点走访了一些在教育政策研究领域有影响的专家学者和在岗的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并召开小型座谈会5个,参加人员有100多人次。这一部分,笔者将在文献调查、问卷调查及访问调查的基础上,评析我国现行的高等师范院校教师激励政策,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而对我国高等师范院校教师激励政策的完善提出建议。

  2.1现状:《教师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1994年2月,在国家人事部与原国家教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科研开发和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要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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