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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教师方面说,假如某教师因学生评估得分较低而受到某种程度的惩处,该教师就可能在期末时加大试题难度作为回应。这也是学校没有办法加以约束的。这种情况虽是少数,但其负面影响却很大。由于评分过程受诸多因素影响,评估的分数本身难以反映教师教学的真实水平,有时候,得分高的教师不一定比得分低的教师强。
三、改革教师教学水平评价的设想
在绩效评价方法体系中,有一种方法叫行为评价法。该评价法是假定相应的行为理论研究带来相应的绩效,通过对被评价者表现出来的行为来进行绩效评价。行为评价法引申到教师的教学水平评价中,就是通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表现出的行为来进行教学水平评价。
在教师的教学过程中,教师的行为分为有效行为和无效行为。有效的教学行为是能对学生起作用并带来实际学习效果的行为;无效的教学行为不能对学生起作用或起相反的作用,不能带来实际学习效果的行为。在既定的教学下,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表现出有效的教学行为,主要受到教师的能力、努力和角色(任务)认知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能力是由教师个人的特征和所拥有的知识与技能决定的;努力是指个人在完成任务时所运用体力上或上的力量;角色(任务)认识是指个人认为在工作中应努力的方向,或者说是教师对完成教学工作所必需的活动和行为认识。因此,通过行为评价法确定教师在教学工作过程中的有效行为,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教师的个人特征,更能直接体现教师的教学在学生身上所产生的效果。因此,对教师教学水平的评价,行为评价法具有较高的适应程度,适合作为主要的评价方法。
本文选取了福建师范大学190位本科生(三、四年级,文理兼有)对这种评价方法和相应的评价指标进行了问卷(收回有效问卷170份),并对15位在福建师范大学工作3年以上、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进行了访谈。通过分析进一步确定了适合于高校教师教学水平的评价方法。170位学生在对“教师在教学中所体现出来的教学行为,如表达、思维、激发与学生、与学生交流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教学水平的高低”的回答中(见表1),表示强烈同意和比较同意的达97%。从这一回答可以看出,学生对行为评价法表示极大的认同,而且对问卷中所列举的10项行为评价法的评价要素指标也表示出强烈的认可(见表2)。同样,在对教师的访谈中,所有教师都认可学生问卷中所列举的评价要素。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有效教学行为是由教师的个人特征和所拥有的知识与技能水平决定的,它较为直接地决定着教学效果。有效教学行为更为直接和综合地反映了教师的教学水平,行为评价法的适应程度很高。因此,在高校教师教学评价方法体系中,要以行为评价法为主。同时适当地辅助以特征评价法、知识与技能评价法和结果评价法。在教师教学水平评价方法体系中,以行为评价法为主,就是要在确定评价要素和评价指标体系时,要确定能识别和判定有效教学行为的评价要素和评价指标体系,从而对教学水平作出评价。在评价要素和评价指标体系中也应适当地包含一些教师个人特征、拥有的知识与技能和教学效果方面的内容,从而对教学水平作出辅助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