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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姆斯基认为,学所研究的是语言的能力,而不是语言的运用。儿童无论生活在什么语言中,都可以很快地学会他生活环境中的语言。儿童可以听懂别人的话,可以通过听到的少数言语,理解其他从未听到过的言语,并且可以依据这种语言的语法,创造出许多他没有听到过的新句子。乔姆斯基认为,这是语言的创造性和生成性,这种语言的创造性和生成性是人的天赋能力。因为人类有天赋的普遍语法结构,这种普遍语法结构是由遗传得来的。人通过遗传获得的天赋的普遍语法结构再通过长期学习,便形成了语言能力,能够合乎语法规则去构造句子。即是说,人对于言语的重建能力来自于先天的天赋和后天的学习。
哈贝马斯在乔姆斯基的语言能力理论的基础上,建立了交往能力理论。他基本接受了乔姆斯基关于天赋的心灵语法构成的理论。他认为,语言学是从每一个成年人都具有某种内在的重建性能力这一假设前提开始的,语言行为理论则应该以相应的交往能力即在言语行为中运用句子的能力为假设前提,并且要进一步假设交往能力恰恰具有同语言学能力同样的普通的核心。所谓交往能力,哈贝马斯定义为:以相互理解为指向的言者将构成的语句运用于现实并使二者吻合的能力。它包括三种能力:一是选择陈述性语句的能力,目的是使闻者能够分享言者所言的知识和信息;二是表达言者本人意向的能力,目的是使闻者能够相信言者所言;三是以言行事的能力,目的是使闻者能够认同言者。这也就是普遍语用学所要研究的三个基本方面。
哈贝马斯认为,只有具有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才能具有合理的交往行为。因此,普遍语言学是交往合理化理论的基础。虽然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具有明显的先验论色彩,但是,它不仅把语言作为认识的工具,而且作为交往的前提,拓宽了在具体生活情境中语言运用的研究,并且,它把语言能力和语言行为作为人类的一种主要的能力和行为,为交往行为理论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的重建可能相互理解的普遍条件有以下三条原理:
(一)言语行为的“双重结构”原理
哈贝马斯并没有重复言语行为论的观点,他的观点中包含了一个实质性的修正。按塞尔的说法,交往的基本分析单位不再是词语、符号和句子,而是说出句子的言语行为。这是对的,可是把言语行为归结为语用行为哈贝马斯认为却是一种偏执。因为言语行为中必定还包含不受制度性情景约束的陈述性的成分。正确的做法是把交往的基本分析单位直接理解成一个复合型的结构,其中既包含陈述成分,还包含语用成分,两者可以彼此独立。双重成分使言语行为具备“双重结构”的特征,任何一个话语都可以同时理解为是两种语句的复合型结构。进一步说,两者处于不同的交往层次中,前者处于表述性内容的层次上,而后者则处于主体间性的层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