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关于对哈贝马斯普遍语用学重建的普遍条件的思(3)

2015-09-20 01:07
导读:(二)不同的交往样式中“兑现”有效性要求原理 第二条原理涉及到了话语的“有效性要求”问题。“有效性要求”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又十分容易引起误解的

  (二)不同的交往样式中“兑现”有效性要求原理
  第二条原理涉及到了话语的“有效性要求”问题。“有效性要求”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又十分容易引起误解的用词。哈贝马斯指出:“我将展开这样一个论点:任何处于交往活动中的人,在施行任何言语行为时,都必须满足若干普遍的有效性要求,并假定它们可得到兑现。”“有效性”一词在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中的意思是:某种行为或思考所具有的普遍认可的价值。而“有效”则意味着某种具有有效性的东西在现实场合中得到认可并成为共识。因此有必要把“有效”和“有效性”区分开来。某种东西所具有的有效性是不受特定的场合是否实际有效所限定的,相反,有效的东西则必须首先要具备有效性。所谓“有效性要求”的意思是说,一个话语要想成为有效的,就必须要求事先满足有效性的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为任何可能的听者接受。

  在以理解为目的的交往行为中,首先,说话者在言说时必定已经包含有效性要求了,不然的话,他就不能说是以理解为目的的。其次,说任何话语都必定包含了有效性要求,这仅仅是指的必然性,至于该话语在实际场合是否有效,究竟能否得到认可,还要由听者的肯定或否定的态度来决定。因此当主体间达成同意或认可时,就是“有效”的,同时也就表明,包含在话语中的“有效性要求”得到了兑现或验证。在这里,“有效性要求”起到了双重作用,既起着批判的作用,又肩负奠基的功能。首先,当一个话语受到广泛的质疑时,就表明听者对话语所包含的有效性的条件提出怀疑,这时就意味着基础的批判开始启动。其次,这就要求一个说话者说出一句话或做出一种断定时,必须同时承担起对话语作出辩护或奠基的义务。当他成功地说服了听者接受他的论断时,同时也使对方认可了该论断所包含的前提,以及它赖以成立的根据。

  哈贝马斯指出,当你参与一个以理解为目的的交往活动时,就已经不可避免地承担了兑现下述有效性要求的义务:第一,说出某种可理解的东西,以便为他人所理解;第二,提供某种真实的陈述,以便他人能共享知识;第三,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意向,以便自己能为他人所理解和信任;第四,说出本身是正确的话语,以便得到他人的认同。理解和认同正是建立在可理解性、真实性、真诚性和正确性这些相应的有效性要求得到认可的基础上的。

  (三)“理想交往共同体”的“反事实的在先性”原理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在第三条原理中,所谓“反事实”很容易被看成是一种没有事实根据的虚构。这是误解。其实在哈贝马斯看来,所谓“反事实”的东西有两种意思,一是指理想性的东西;二是指先天的东西,或者说在先预设的东西。事实上我们的行为总是受规范制约的,但是为了使规范成为有效的,我们必须也不可避免地设定他人也是有责任能力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与他人一起进入交互行为中,才能在主体间的界面上与之相会。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假定显然不是从既有的规范中推论出来的,因此也可以说是反事实的。不仅如此,而且这种反事实的假定恰恰是现行规范的有效性成为可能的前提条件。当我们对现实的制度赖以成立的前提条件反思时,就已经是在做出一种反事实的前提设定。此时“我们就已经在从事着一种理想化的工作了”。

  有关理想与现实的关系,哈氏是这样来解释的:一方面,理想的东西并非存在于现实的彼岸,而是存在于现实的交往行为之中,并在其中起作用。另一方面,理想的东西又恰恰是现实得以成为可能的前提条件,或者说理想构成了现实的基础。当然,这种基础只有在反思或重构中才能被意识到。理想的东西不能用事实为根据来进行辩护,因为事实的东西恰恰是需要加以辩护的东西。至少下述两种反事实的设定和期待是每一个交往者都无法回避的:第一,我期待着交往的诸主体在意向上遵守我自己所遵守的所有规范;第二,我期待着交往的诸主体遵守了被认为对自己是合法的规范,因为我们无法想象一个交往者在实际遵守规范的同时,却又不认可该规范。即便规范对交往者来说是强制性的、别无选择的,我们也应该设想,他的遵守规范的行为同时也能用于对该行为的辩护。这时我们已经在从事一种反事实的构想中了。它要求任何交往行为同时必须包含对自身合法性的辩护与期待。

  这样一来,哈贝马斯的“反事实的在先性”原理的意思便是:如果必要的话,交往者能进行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不带任何强制的讨论。并且对他们来说,只有其合法性得到确信的规范才能作为无可辩驳的东西加以运用。所谓“理想的交往共同体”,就是由这样一些理想化的交往者构成的。

上一篇:关于组织公民行为理论对高校师资管理的启示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