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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绝大多校体育场地是由国家兴建的公益性资产,是纳税人行为的体现,而纳税人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从事体育的机会。另外,国务院颁布的《公共体育体育设施条例》指出“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提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也要努力实现共享”。《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要求“各种国有体育场地设施都要向社会开放”。总之,高校体育场地对社会开放,是纳税人应享受的权利,是时代赋予高校的义务,也是法规的具体要求。截止2003年底,在数量和面积上均超出全国体育场地的65%的学校体育场地全天和部分对外开放数目比例之和仅为29.21%。为此,国家体育总局和部也决定逐步在全国推行学校体育场地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政策。
关注的是社会行为所产生的效果,即行为的社会效益。建设和谐社会,核心是发展社会公平,也就是要不断维护、发展和实现权利公平和机会公平等,而满足社会需求是社会公平、机会公平和社会保障公平的重要体现。高校体育社会服务,将学校体育场地向社会公众开放,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社会公众终身体育需求,体现社会公众体育权利和机会的公平性及教育资源的公益性,实现公民依法享有体育和体育教育的权利,推进社会公平和教育公平;另外,高校体育社会服务,将学校体育场地向社会公众开放,履行了高校服务社会的职责和义务,响应了国家政策法规的号召,促使社会公众形成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加快了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体系的步伐,为高校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树立了“司其职、尽所能”的“窗口效应”。可见,高校体育社会服务必然会产生较为理想的社会效益。
(三)文化效益
二、高校体育社会服务的实施原则
(一)效率性原则 大学排名
高校体育社会服务的根本目的是通过高校体育资源与社会共享来满足社会体育需求,这就需要高校在具体服务过程中坚持效率性原则,即最大程度地提高现有体育资源的有效使用率。就体育场地而言,其对外开放的有效使用率受多方面影响,如开放数目、开放时间、服务对象和方式等。首先,在正常的教学期间,高校应妥善处理好教学与服务的关系,合理地将体育场地分部分、分时段对外开放;其次,在各种节假日期间,高校应尽量能将各种体育场地对外开放;再次,在体育场地的对外开放中,特别是有偿服务时,应扩大对外宣传和引导,吸引更多的社会公众走进校园参与体育活动;最后,实施体育场地对外开放应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来促进对外开放的效果。总之,只有提高高校现有体育资源的有效使用率,才能切实满足社会公众的体育需求,从而取得良好的职能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