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校学生管理契约化视角下管理者的角色转(2)
2015-12-24 01:11
导读:2.树立“权利本位”的思想 学生不仅是受者,而且是参与教育、体现教育价值、教育质量的主体,学校教育的意义同样也是为了培养一个“权利人”,保证
2.树立“权利本位”的思想
学生不仅是受者,而且是参与教育、体现教育价值、教育质量的主体,学校教育的意义同样也是为了培养一个“权利人”,保证学生各项权利的实现。树立权利本位的管理思想首先要求学生管理者在制定相关管理契约时应该尽量考虑学生利益最大化,特别在设定大学生义务时,还必须考虑与该义务对应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用“权利本位”、“权利至上”的理念对一些传统行为方式进行重新审视,注重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其次,在执行契约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学生作为权利主体的特质,加强自身行为的规范性、合法性,切实维护学生的权利。再次,高校管理者对待学生要有平等的意识,真正将受教育者作为一个平等的主体来对待,在依法作出涉及学生权益的具体决定,特别是对学生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决定,应当尊重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一些重大的决定必须给予学生听证的权利和申诉的权利。
3.坚持“法治精神”的管理理念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教育发展与改革进程的加快,依法治校已成为我国高校管理的必然选择,高校管理者良好的法治理念是其严格依法办事、科学管理的重要前提,可以促使管理者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自觉用法律规范言行,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法定权利。坚持法治精神要求高校管理者要以法律为最高权威,以、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具体表现为首先,管理契约的制定应当注重实体和程序合法化,契约内容只能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加以细化和具体化,不允许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不允许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制定过程要具有性和透明性;其次,契约一经成立和生效,学校就必须履行契约义务,承担责任,任何特权、部门利益都不应成为免责的事由。再次,管理契约的的执行应当摈弃传统随意性的人治化色彩,首先考虑的应当是这样处置是否合法、是否会侵犯受教育者的权利,不应当是如何“处置”受教育者;
大学排名 (二)转换角色
1.管理模式由“权威型”向“民主型”转换
权威型学生管理的主要特点表现在学校为了自身的管理、维持学校的正常秩序等目的,以单方面的行为制定了许多管理制度对学生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惩戒,没有管理者和学生之间的互动和交往过程。出台的诸多加强学籍管理、严肃纪律的规定大多不规范,特别是有关学历、学位颁发、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等处分的规定,对学生的标准更高,要求更严,处罚更重,很多甚至超出现有法律、法规的范围。而学生一旦违反了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经校方确认,就直接作出对学生处分,中间没有允许学生陈述、申辩的程序。即使在学生管理制度中有学生陈述申辩的条款,也极其抽象,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和实效,使其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最终侵害了学生的主体权益。管理模式的民主化要求建立听证制度和尊重学生的参与权。在“立法”阶段,要建立对话与互动机制,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师生的意见,尤其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如奖惩、学籍管理、学位、学历的授予等影响学生身份的有无或受教育权的完整性的,均要举行听证,广泛听取学生意见,民主“立法”;在“执法”阶段,也需要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听证来广泛听取学生意见,对于开除、退学等取消学籍的处理和不授予
证、学位证的处理,因涉及学生身份的改变和受教育权的完整性等重大利益应举行正式听证会,学生有权对处理结果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对处理结果形成影响。[4]民主型的管理模式有利于制定出“良法”,可以减少契约执行过程中潜在冲突的发生,改善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建立彼此合作、相互依赖、相互尊重、平等对话的良性互动关系,促进
校园秩序的和谐稳定。
2.管理方式由“控制型”向“引导型”转换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高校长期以来一直以学生的教育管理者的角色运转,其对学生的教育完全是家长制,学生遵守的规范、学习的内容等都由学校作出规定,管理往往强调单一的控制,通过强制性手段规约学生的行为活动,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规范与被规范、管理与被管理的纵向隶属关系。高校学生管理契约化是实现学生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要求高校管理者必须转变观念,从侧重于对学生行为的规范和学校教育秩序的稳定,转向侧重于对学生应有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对学生树立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的教育引导,通过搭建平台、畅通渠道等举措让学生能够主动参与到学校学生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制定过程中,加强对管理制度的理解,并可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如可以通过主题班会、专题讲座等形式组织新生学习有关管理制度,让学生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权利救济渠道,强
化学生的法治意识;又如对于学生违规违纪的行为,在依法惩处保障学生管理活动的规范的同时,要更注重发挥教育功能,引导学生增强责任意识,自觉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按契约的约定严格要求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