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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校学生管理契约化视角下管理者的角色转

2015-12-24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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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学生契约化 学生管理者 角色转换

  【论文摘要】高校学生管理契约化是促进高校依法治校、依法管理、保障高等功能实现的一种有效途径。在高校学生管理契约化进程中,在面临各种“不完善”的现实中,对于学生管理者而言,意味着自身管理理念、管理方式、行为规则的重新选择,这是学生管理者实行真正角色转换的过程。而同时来自于监督、队伍建设、氛围营造及管理的保障措施对于推进学生管理者角色转换进程也至关重要。
  
  高校学生管理契约化就是将契约理念引入学生管理,明确学生管理制度不仅是学校的内部规章,而具有契约性的本质属性——相对性,即管理制度具有特定的权利(权力)义务主体,高等学校与学生既享有权利(权力)又互负有义务。高校受和教育机构委托,在学生学籍学位管理、奖惩资助、评估、教育教学秩序维护等思政教育、教学管理方面承担着一定的教育行政职能,在授权的范围内履行学生管理职能。[1]在这个领域,学校和学生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律关系,学生管理者各主体之间基于自由合意的原则将高校学生管理和服务的各项内容、任务及要求进行分解,并用明确的条文将各方主体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下来,把特定的管理目标予以落实。本文论述中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属于行政契约范畴,这种行政契约既是高等学校用来实施学生管理的依据和手段,又是学生对高等学校权力进行限制的方式。[2]强调学生管理制度的契约性有助于规范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活动和行为,监督高等学校依法实施学生管理,维护高等学校与学生、学生与学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一、高校学生管理契约化视角下管理者角色转换的必要性
  
  (一)“契约不完善”凸显
  首先,契约“平等性”失衡,重视学校权力而轻视学生权利,契约中“重管理者权力轻被管理者权利”的现象普遍存在,如规定学校职权的规范多,其相应的责任条款少;规定校方行使管理权的方式和手段多,学生的权利保障途径少;规定学生应履行的义务条款多,而规定学生应享受的权利条款少。其次,契约“性”缺失,学生对涉及自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没有话语权,不能参与到契约的制定过程中,契约仅仅是学校职能部门意志的体现。再次,契约“权力色彩”浓厚,在契约实施中普遍存在利用契约格式条款侵占学生权利,规避法律责任,以至于学生部分权利无法实现等问题。在依法治校的大背景下,高校学生管理者作为契约的制定者,只有转变管理理念,重视并严格履行契约制定过程中的规则,才能依法制定出平等、公正、完善的契约。
  (二)“契约执行力”受阻
  契约执行方面,重制定、轻执行的现象普遍存在,从根本上削弱了既有契约的实际效力,丧失实际意义。由于契约主体法律意识不高,未建立一种契约意识,不履约情况客观存在。现实中许多契约主体仍然把学生作为规范和约束的对象,只是单方面地要求学生的行为符合规范和学校的要求,以学生不出问题为管理工作的目标,忽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和享有的权利契约是规范、调整和联系学校与学生等各主体间相互利益和相互关系,保证教育活动正常进行的基础和纽带,契约得不到严格的遵守和有效的执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必然陷入混乱之中。因此,契约化管理中必须加强对各个主体履约状态的调控与监督,保证契约的“执行力”,严防契约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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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权益纠纷”增加
  由于传统高校管理模式影响,高校管理者依然保持固有的管理行为模式和权力观念定势,其管理价值导向,仍然偏重于有效地规范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这种权力本位的价值观念和高校学生日益高涨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等产生了激烈的冲突。这种变化对高校契约化管理背景下学生管理者原有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等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在高校学生管理中由于管理契约不完善、程序规则不完善、高校管理者民主、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导致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参与管理权、隐私权、知情权、名誉权、财产权等权利而引发的冲突、纠纷日益增加,迫切需要转变观念、完善契约、规范程序,才能真正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二、高校契约化管理视角下学生管理者角色转换的途径
  
  (一)重塑理念
  1.建立“契约意识”的管理思路
  高校学生管理者要建立“契约意识”,充分认识到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契约性的本质属性,明确学生管理制度实质是规定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是高等学校与学生共同的意思表示,反映的是学校与学生的共同意志,学生管理者和学生都是学生管理制度的签署者,都是契约当事人,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其均产生契约约束力,高等学校与学生必须在契约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履行约定的义务,保证高等学校的正常运行。契约意识的内在表现为“平等、自由意志、一无责任、诚实守信”,也即意味着契约本身、契约的制定过程以及主体双方履约的行为等都要体现平等、公平、民主、诚实守信等精神。[3]同时,“契约意识”的建立不仅是管理者,也包括被管理者,学生作为一个公民,一个完全民事行为主体,更应该通过契约管理来增强其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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