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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师应该摒弃“凶”,明确学生权利意识
抛开家庭教育,我们追溯一下“凶”的教育的起始阶段,大概是孩子最初的幼儿集体教育时期,说得奢侈一点,就是从“托儿所”或者“幼儿园”开始的。
我无意谴责“幼儿园”,还有很多孩子,连这样的条件还没有呢。我也无意谴责那位“阿姨”,她没有受过正规教育,能将孩子拢在一起不出事,已经很不容易。她已经尽了力量。我想说的是,那时以及以后的很多孩子所接受的教育,不管条件好还是不好,在某种程度上都缺乏一个人所应当享有的尊重。
如果老师不懂得尊重学生,在初中,某些学生对“欺人太甚”(学生语)的老师动手的可能性加大。这时的某些初中生很难管教,老师也就干脆不去管他,“反正他也大了”。
这是多么悲惨多么无奈的事情啊!某些教师对学生的管理,在某种程度上,竟然依靠身体与力量上的优势。尊重孩子的教育应当从家庭从幼儿园开始,从孩子是最不堪一“推”的弱小者的时候开始。否则,当孩子的身体与力量和老师相当或优于老师的时候,老师会“束手无策”,孩子也会“无法无天”。从这种意义上说,教育者靠身体上的优势所维持的教育是一种“短期教育”,“教育”的有效时空是“有限”的。
案例中我“威慑”住学生李某,令李某低头不再反嘴,并不能让李某心服,只不过不敢在老师面前表现出自己的不满罢了。“教育”的有效时空实在是有限得很。要说真正对李某和其他学生产生长远“教育”影响的,还是我的以“凶”制服学生的身教。我用自己的行为方式使学生学会了如何来处理这类问题,如何来对待表示不满的被教育者或其他弱者。
在这件事的处理上,我的不妥之处大致有四点:
第一是急躁不冷静,这样最容易把事情办糟。
第二是接受先进思想不及时,跟不上时代潮流。
第三是主观判断是非。
第四是不准学生辩白。
尽管罗列了四条不妥之处,但都是从方法、道德等方面来看的。从思想观念深处来看,我则是缺乏学生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意识,缺乏对学生权利应有的尊重。这种对学生权利的漠视,是很多老师的无意识行为,就象我在前面所说的“从没意识到这种处理有何不妥”,完全是没有负罪感的。现在,这些老师该补一补学生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这一课,该明确树立师生权利平等的观念了。
三、教师处理问题学生应有创新理念、创新方法
假如我接受了学生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想,认识到“凶”是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是野蛮的扭曲学生人格的行为。在班里形成这种不平等的师生关系,是自己的耻辱,也使学生遭殃。在这种新理念支配下,我再来处理一次,相信会有崭新的解决方式。
“同学们,上课啦!” 我用黑板擦拍着讲台,学生纷纷跑回自己的座位,两位斗殴者显现出来。学生辛某一见我,立刻停下手来。李某却仍抓着他,还要继续打。我过去拍拍李某的肩膀“好了,到此为止吧。先去上课,其他的事下了课再说,怎么样?”
李某仍不松手,挑衅地盯着辛某。我去松李某的手:“现在已经上课了,咱已经影响了大家上课。快松开手,先回自己座吧。”
在通常情况下,学生会松开手回到自己的座位。如果李某仍不松手,我应当说:“这样吧,你要么回位上课,要么去办公室,我们不能再耽搁了。”
相信我把选择权交给李某,他会权衡利弊,做出正确的选择——回自己座位上课。因为选择去办公室,就意味着他自愿放弃了上课学习文化知识的机会,同时也意味着他承认自己不听从老师的善意劝解。
可喜的是,我在李某一再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开始警醒,意识到自己刚才的处理可能有问题,必须立刻进行补救。我立即用缓和的语气说:“那好吧,也许刚才有错怪你的地方。如果错怪了你,我一定向你道歉。这样吧,你先回位上课,怎么样?”
李某一看老师的态度发生了变化,也就不再说什么。
“下课后,咱们再仔细地谈一谈。请你相信,我会公正处理这件事。” 我说着,拍拍李某的脊背,催他快回位。李某不好意思地说了声“谢谢老师”,就跑回了自己的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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