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城乡教育均衡和谐发展问题(1)(2)
2017-09-04 03:19
导读:(三)观念因素 对义务教育的理解偏差。义务教育应当有两个基本特征:强制性和免费性。家长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子女接受完成政府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三)观念因素
对义务教育的理解偏差。义务教育应当有两个基本特征:强制性和免费性。家长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子女接受完成政府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政府也有义务和责任提供一切必要的教育资源。但在对义务教育的理解上,总是强调家长的责任和义务,而忽视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其实政府的责任应是第一位的,政府应该办学校、培养师资,通过立法规定必要的办学标准并创造条件,使得所有的人都有条件进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如果忽视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义务教育将得不到保证。在我国,由于这种观念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在管理模式上采取了低重心的做法,责任下放到地方,有些地方政府规避责任,引进社会资本和民间力量办学,使义务教育领域变成了追求利润的场所。
扭曲的价值观念的影响。人们在转型时期面临着传统的平均主义与现代竞争中优胜劣汰思想观念的双重影响。有些人片面追求平均主义式的公平,将公平与平均等同起来;有些人认为市场经济就要遵循“优胜劣汰”的规则,讲究效率,把公平与效率对立起来。义务教育不是英才教育而是国民教育,不是淘汰教育而是普及教育,不是选择性教育而是发展性教育。但精英教育者认为国家财力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只能突出重点,确保重点,主张将有限的资源用于重点地区和少数的精英人物。因此,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国家为了尽快实现现代化,赶超西方,在教育价值方面实行了精英教育加全民教育,效率优先的政策,有限的教育资源向城市、重点学校倾斜,教育机会向分数、金钱、权力倾斜,扩大了教育的不公平。
家长对教育意义的理解和重视程度的影响。由于城乡父母自身特点的不同和城乡文化背景的差异,导致城乡家长对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同。我国城市青少年父母的受教育水平、工作性质、经济收入在总体上与农村青少年父母相比处于优势地位。与农村青少年的父母相比,城市青少年的父母对子女的教育相对更全面、自觉和科学,其精力和物质的投入也更大。在农村,父母虽然“望子成龙”,但囿于自身的文化素质和各方面条件限制,他们对子女的教育相对来说主要还是处于一种自发的或自然而然的状态,有时更多地考虑经济因素。再者,由于农村“重男轻女”思想的严重影响,他们通常把对后代的期望寄托在男孩身上,对男孩给予更多的关心、关注和要求,而对于女孩则不同,导致女孩失学、辍学的比率高于城市。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促进我国城乡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策略
政府应树立“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教育直接关系到民族的素质和国家的命运,关系到社会公平的实现,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义务教育作为纯公共产品,应该完全或大半由政府提供,政府是实现教育公平的第一责任人。否则,政府就是失职,该做的事情没有做,没有做好,这个责任是谁都代替不了的。
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首先,改变“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建立中央和省、市为支撑,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财政体制。因为从我国目前的国情看,除少数发达地区外,大多数县级政府的财力不具备承担全部义务教育的重担。其次,制定城乡一体的义务教育生均最低拨款标准、教师工资标准、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以及对薄弱地区学校的资金扶持政策等。
建立资源合理调配和使用机制,提高资源利用率。教育部门要合理分配有限的教育资源,遵循平等、对等、补差的原则,平抑城乡差别,加强城乡学校之间的合作,促进区域内部资源共享。
改善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建立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特别要对农村、欠发达地区的教师实施优惠政策,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教,促进城乡教师相互交流等保证教师资源的相对均衡配置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完善教育立法和各项
规章制度。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需要国家重视,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才能得到保证。通过立法程序把国家关于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度措施等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整个社会有章可循并保证实施,否则,没有法制保障,就无法实施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更不能保证教育公平、社会公平。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参考文献:
1.杨东平.从权利平等到机会均等.
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6(2)
2.杨兆山,盖笑松.关于建设和谐教育的几点思考.光明日报,2005-11-16
3.杨瑞勇,刘洪翔.义务教育与教育公平新论.中国
教育学刊,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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