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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课程制度具有公共性、明确性和系统性。学校课程制度作为规范学校课程开发活动中的各种关系和行为的规则,它适用于所有的课程开发主体,具有 “公共品”性质,广泛地影响和作用于课程开发活动的各种关系和主体。课程开发活动是一个涉及多种要素、多种组织和行为主体的复杂系统,在具体的开发活动中,具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学校课程制度建设就是要变不确定性为确定性,通过对各个环节和方面权利、职责、义务的规定以及各种适当行为的明确界定,减少课程开发活动个体行为的随意性,加强和促进课程开发活动中个体行为与组织行为之间的协调和一致,从而保证课程开发活动的系统运行。学校课程制作度建设包括课程规划、课程实施、课程评价、课程管理、课程资源开发等多个方面,这些方面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它们彼此相互联系、制约和补充,形成一个完整的学校课程制度系统。
“合法性”是当前我国学校课程制度建设的首要价值选择
学校课程制度建设实质上是要在学校层面实现社会、知识、学生等方面的综合平衡,从最大利益方面保证学生的整体发展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跟上时代科技与文化发展的脉搏。因此,学校课程制度建设具有鲜明的价值取向。在进行课程规划、课程设置、课程实施、课程评价、课程资源开发和利用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时,要时刻把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结合起来,保证学校课程制度建设的合法性。合目的性是指学校课程制度建设要努力实现学校课程资源的有效配置,保证学校课程开发活动紧紧围绕着学生的全面主动发展这个最终目的来有效进行。合规律性是指学校课程制度建设要符合并体现学校课程开发活动的规律以及学校课程制度发展的自身规律,使学校课程制度建设成为一种理性活动,防止课程开发的随意性、盲目性。
合法性追问可以使学校梳理已有的课程开发活动理念和行为,保障以后的课程开发活动理性运行。我国的校本课程开发政策已实施了几年,无论是国家课程的校本化实施,还是校定课程的开发,学校课程开发活动已成为广大校长和教师实实在在的课程实践。把 “合法性”作为当前我国学校课程制度建设的首要价值选择,就是要求校长和教师在课程开发活动中,对已有的课程开发活动进行理性反思,要对现有的课程开发程序、步骤和规范体系进行反思,反思它们是否合理、运行是否得当,进而有效地促进学校课程制度建设。把“合法性”作为当前我国学校课程制度建设的首要价值选择,还有一层意义在于,要通过反思来检视已有的课程开发理念和行为是否合适和正当,是否与特定的课程开发规范相一致,进而来改进、补充和完善学校的课程开发活动。
学校课程制度建设的合法性反思依赖于课程开发主体的课程意识和课程能力,依赖于学校课程制度建设的决策机制。因此建立合理有效的学校课程制度建设决策机制与提高课程开发主体的课程意识和课程能力是学校课程制度建设的重要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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