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的封建专制和封建压迫(2)
2018-01-13 02:26
导读:每一个庄园里的土地都划分为三部分。第一种是领主保有地。它们是庄园里最好的土地,隶农们每星期有固定的几天在它们之上耕作,这些土地的农产品归
每一个庄园里的土地都划分为三部分。第一种是领主保有地。它们是庄园里最好的土地,隶农们每星期有固定的几天在它们之上耕作,这些土地的农产品归领主所有。第二种是隶农的份地。每个隶农家庭都拥有一块份地,隶农用一定时间耕作,份地上的农产品归隶农所有,养活自己的一家。第三种是公地。它包括所有耕地周围的天然草地、沼泽、荒地和森林。公地的所有权一直是模糊不清的,反正在中世纪时,庄园里的所有人都可以使用。只是到了中世纪后期,随着人口的增多,领主们才开始占据公地;特别是英国,因为养羊业的,使得很多领主抢占公地,不让任何人再使用公地。
二、作为和宗教组织的庄园
庄园内所有农民——不论是隶农还是自由农,都受到该庄园贵族领主的管辖,都对该庄园的贵族领主有着依附关系——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所以庄园里的隶农也被称为附庸。这是因为农民们在那个没有秩序的弱肉强食的世道下,是势单力孤的弱势群体。他们聚居到庄园里,一方面可能是被迫的——领主对他们使用了暴力,一方面也可能是自愿的——到了庄园里就可以享受该领主所提供的暴力保护,就可以免受其他领主、骑士的暴力掠夺。领主保护农民们的安全,给没有地的农民地种;但要收农民的地租,还要对农民施行各种压榨,并且拥有司法、行政权。总之,领主在自己的庄园里,就是统治一切的国王;被一位领主所有的庄园,就是一个独立王国。所以伯恩斯说:“封建主义的定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结构。在这种社会结构里,政府的权力由各个贵族行使,他们统辖着上依赖于他们的人们。封建主义是一种领主和附庸的制度。······为了报答领主对他们的保护和经济援助,附庸必须服从领主或封建主,向他效忠,一般以纳贡或纳税来酬答领主或封建主向他们提供的生活上需要的设施和供应。”2在罗马帝国和历代王朝,大部分时间里是没有“领主”的,有的只是地主。也就是说,司法行政等政治权力,是由政府官吏来行使的,而地主只对自己的佃农收取地租,并无其他权力。当然,如前所述,官僚和地主总是紧密结合在一起,但他们毕竟是两个社会集团。这是中世纪欧洲和罗马帝国、中国历代王朝,在社会结构上的一个不同点。这样,领主贵族们在自己拥有的大地产上、在自己的庄园中,就是一个真正的土皇帝。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他不仅拥有土地所有权,而且拥有自己地产、庄园上的行政权和司法权。所以,领主的lord,不仅意味着地主,而且意味着主人、统治者。欧洲人称呼君主用这个词,称呼贵族用这个词,称呼上帝也用这个词,甚至在中世纪的家廷里,妻子称呼丈夫也用这个词。可以说,lord这个词反映的是一种主人对臣仆的关系,在农业社会中,这种关系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就像“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反映的是同一种关系类型一样。
如果说在庄园以外,社会秩序是涣散的、脆弱的、时有时无的,但在庄园内部,社会秩序则完全是严密的、明确的、无时不在的。约翰·马丁(JohnE.Martin)说:“庄园是一个有着一定地域范围的经济单位,它包括大块直接属于领主的土地。它除了是一个财产的和经济管理的单位之外,还是一个的、警察的、经济法的、领主司法的单位。”3因此,庄园的农民们由于领主能对他们行使审判权,而进一步加强了对领主的依赖。所有的隶农都必须服从领主法庭的审判,庄园内的一切——份地的划分、劳役、赋税和耕种——都要在这个法庭上得到判决。虽然法庭由领主的管家主持,要在很大程度上服务于领主的利益;但是,由于庄园是一个大家在一起长期生产生活的社会单位,所以在份地的划分、劳役、赋税和耕种等等方面,都形成了一套惯例和习俗,即使是领主,一般也不愿意破坏这些惯例和习俗。假如说,按照惯例,隶农必须一周在领主保有地上耕作三天,那么领主一般不会要求隶农去耕作四天。否则,隶农们会因为领主破坏了惯例而产生不满,从而造成庄园内人际关系的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