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学生权利的内涵与保障机制(2)
2018-01-15 05:07
导读:三、学生权利与学校教育权利的关系 如何认识和处理学生与学校的关系是实现二者互动与和谐的前提与基础。’“看来最好是把其作为一种职业关系来考
三、学生权利与学校教育权利的关系
如何认识和处理学生与学校的关系是实现二者互动与和谐的前提与基础。’“看来最好是把其作为一种职业关系来考虑,其中学生是当事人。”可是在历史上,学校总是把学生家长而不是学生本人看作是当事人,把家长当作学生的代理人,结果这些院校把自己又放在家长的位置上。但是由于现代的学生比过去成熟多了,并且家长也更加放任。随着教师和管理机构在学生个人方面的法律和道德责任逐渐减少,一他们就越来越把学生严格的当作当事人来看待了。给学生以学校的成员地位。学生必须被“吸收”进学校和学院。在这里,成员身份就构成了学术界的“公民”地位(拍森斯,1968)。
学生权利与学校教育权利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学校拥有一定的管理权是实现学生权利的基本保障。学校则是学生教育权利实现的义务主体,如果学校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教育权,不认真履行自己的教育权利和义务,那么学生的教育权利也无法具体落实。
四、学生权利与学校教育权利冲突的表现
学生权利与学校的教育权利在现实中往往表现出许多矛盾和冲突,一方面是因学校管理者的权利使用不当或滥用其公权力;另一方面是学校的权利与学生权利之间的界定不清而造成的不当操作。其主要表现如下:
1.侵权行为。侵权又可分为制度侵权和行为侵权。制度侵权又称规范侵权,主要表现为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某些条款与学生的公民权和消费权相冲突,如禁止大学生结婚;行为侵权就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发生违法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如对学生的体罚、违规收费等。
2.滨职行为。学校的读职行为虽然不像政府的读职行为那样受社会的关注,但学校的读职行为引起的矛盾和冲突还是相当普遍的。主要表现为学校没有质量管理意识,不注重发挥自己学校的优势和特长,缺乏品牌意识和明确的发展战略,疏于管理,放任自流,秩序混乱等。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3.合法权利之间的冲突。学校是教育和管理学生的,它拥有一些天然的组织和协调权,但学校和教师并不因此就拥有了掌握学生的一切权利的权力,学生作为一个人,他们所拥有的合法权利亦是不容侵犯的。所以学校在行使自己的权力.时,;学校不应随意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