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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校长;运用权力;建设
中小学校长权力建设是指在校长职业化的基础上,加强校长职业伦理建设和监督校长的制度建设使校长的权力的运用处于职业伦理的内心法则和制度约束的双重规范之下,从而促进中小学校长正确运用自己的权力。
一、中小学校长权力运用建设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比较好地解决于以往那种管理体制中党政不分、管理效率低下的问题,极大地调动了广大校长办学的积极性,也增强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实行了校长负责制的学校;“校长是学校行政的最高负责人,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处于学校的中心地位,对于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领导和负责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但是缺乏约束和监督的权力容易产生权力的滥用。随着校长们权力的集中,也极易产生和滋生腐败现象。比如有的校长以教师聘任权来不公平地对待教师,教师迫于保住饭碗不得不忍气吞声;有的校长利用手中的财权和学校基建、采购权,以权谋私,中饱私囊,“负责制”成了“家长制”。这种种腐败现象引起了广大教师和家长以及社会人士的不满,要求遏制这种腐败的呼声也比较高。这种腐败从实质上讲,是腐败违法的校长们对教育公权力的滥用,损害了公共教育资源,也损害了教育利益相关者,包括教师、家长、学生的利益,败坏了学校的风气,损害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有效遏制中小学校长腐败已刻不容缓。
二、中小学校长权力运用建设的可行性
1.中小学校长权力体制和管理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对中小学校长权力运用的建设,以往的中小学领导体制现行的校长负责制都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校长负责制中,“学校领导体制的变革的根本着眼点是校内党政之间的权力转移(尽管这在当时是绝对必要的),而不是新型民主制度的构建。这种批判视焦在以后校长负责制推行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影响了教育管理实践,使人们误以为完成了党政之间权力转移的校长负责制已是几近完美的学校领导体制,《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关于在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同时,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从管理体制来看,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保障主体缺位。我国现行的校长负责制中,校长对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校务委员会都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教职工代表大会是监督机构而不是权力机构。校务委员会“不是权力机构,也不是单纯的咨询机构,而是‘审议机构”。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由此看来,缺乏监督约束的校长权力的滥用是必然的。
这种问题和现象的存在,根本原因是在学校管理中仍存在“人治”的思维模式,认为完全可以依赖管理者的德性代替刚性制度对管理者的约束和规范。从选拔校长到管理校长,虽然强调德才兼备,但实际上更重视校长的“德”。长期以来认为“一个好校长就是一所好学校”,由此导致了管理上过于重视突出校长的核心地位,英雄校长观被不断地强化。从管理的原则出发,校长负责制确实提高了管理的效率,但是给管理者权力却不能进行有效监督,实际上是把被管理者的利益置于被侵害而不加保护的地位。如果从教育和学校的社会功能来看,校长的权力不被约束,危害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