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部分的界定与公共治理学的研究范围—(3)
2014-01-23 01:23
导读:人们通常所说的公共部分应该既包括“纯粹的”公共部分即政府组织,也包括“准”公共部分即第三部分。第三部分之所以被回进公共部分,主要原因在于
人们通常所说的公共部分应该既包括“纯粹的”公共部分即政府组织,也包括“准”公共部分即第三部分。第三部分之所以被回进公共部分,主要原因在于:第一,第三部分主要是一些从事公益事业的组织,其生产或活动的基本目标是公益性,即为公共利益服务,这与政府组织即“纯粹的”公共部分的目标是一致的。第二,第三部分市场化程度较低或非市场化,其生产、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往往由政府实行控制或必要的行政管制,因此它与政府组织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甚至被当做政府组织用来实现其目标的一个重要工具。第三,第三部分为社会提供的产品也往往是一种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这与政府为社会所提供的物品是一致的,至少基本是一致的。第四,第三部分的投资主体或提供资源的主体也主要是政府。当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第三部分也应向私人资本开放,答应私人资本进进某些第三部分,毫无疑问这是对的,甚至是一种趋势。但私人资本在这些领域的投资不可能是完全市场化的,它必须受政府的高度控制,其产品或服务价格必须接受政府的行政管制。第五,第三部分的“非营利性”与政府组织以“公共利益”作为行为价值取向的目标或原则是一致的,即都是以一种“公益人”而非“经济人”的面貌出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三部分很难被回进私人企业部分或竞争性工商部分,尽管它不属于“纯粹的”公共部分,将它称之为“准”公共部分是公道的。
三、关于公共治理学的研究范围及其与行政治理学之同异
什么是公共治理学?简单地说,就是研究公共部分治理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主要是研究公共部分如何高效率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品的科学。既然公共部分既包括作为“纯粹的”公共部分的政府组织,又包括作为“准”公共部分的第三部分,因此,公共治理学不仅仅要研究政府组织的治理题目,而且也要研究作为第三部分的公益企业和事业组织、非政府公共机构的治理题目。政府组织的治理题目与第三部分的治理题目共同构成公共治理学的研究范围。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从上述关于公共治理学的研究范围的观点看,公共治理学与目前我国学界所公认的行政治理学至少在研究范围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早在20世纪30年代,
英语中的Public Administration一词就被译为“公共行政”,至80年代这一学科在我国恢复时,“公共行政”一词广泛地被“行政治理”所代替。在政府和学界的共同推动下,行政治理学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被很快地发展起来。从那个时候起,我国的行政治理学就被定义为研究政府组织及其治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规律的科学,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也就是说,从目前我国的实际状况看,行政治理学的研究范围仅仅是政府组织自身的治理以及政府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至于第三部分的治理题目,即公益企业与事业组织的治理题目、非政府公共机构的治理题目,则在行政治理学的视野之外。
据此,我们以为,仅就研究范围而言,行政治理学与公共治理学在以下方面是共同的:无论是行政治理学还是公共治理学都必须研究“纯粹的”公共部分即政府组织的治理题目,把探讨政府组织如何高效率地运用公共资源为社会提供更有效的公共服务或提供更多的公***品作为自己的重要研究内容。因此,政府部分的组织题目、领导题目、决策题目、执行题目、监视题目及其治理过程中的规律性题目,既是行政治理学关注的重要题目,也是公共治理学关注的重要题目。对这些题目的关注和探究,构成了行政治理学与公共治理学的共性题目,也就是二者之间的相同点。
但是,公共治理学与行政治理学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差别:
第一,公共治理学的研究领域不仅仅是作为“纯粹的”公共部分的政府组织的治理及其规律题目,而且还应包括作为“准”公共部分的第三部分的治理及其规律性题目,而行政治理学的研究领域仅仅限于“纯粹的”公共部分即政府组织的治理及其规律性题目。仅就这一点而言,公共治理学与行政治理学就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前者的研究范围要大于后者的研究范围,或者说,前者所探讨的范围是后者的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治理学与行政治理学的研究范围之间的关系可以看成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