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部分的界定与公共治理学的研究范围—(4)
2014-01-23 01:23
导读:第二,公共治理学所研究的是“纯粹的”公共部分与“准”公共部分治理过程中共有的规律性题目。在公共部分中,“纯粹的”公共部分与“准”公共部分
第二,公共治理学所研究的是“纯粹的”公共部分与“准”公共部分治理过程中共有的规律性题目。在公共部分中,“纯粹的”公共部分与“准”公共部分之间是存在着明显区别的,既然二者之间存在着区别,它们各自的治理方式及其规律也是有所不同的,也就是说,它们各自都有特殊的治理方式和治理规律。研究这些特殊的治理方式和规律并不是公共治理学的任务,而是行政治理学、公共事业治理学等学科的研究任务。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纯粹的”公共部分和“准”公共部分既然都是公共部分,因此,它们除了具有各自特殊的治理方式和治理规律外,还应有共同的治理方式和治理规律,研究各种公共部分所共有的治理方式和治理规律才是公共治理学的任务。由此看来,公共治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全部公共部分所共有的治理方式与治理规律,而行政治理学的研究对象则仅仅是“纯粹的”公共部分所特有的治理方式和治理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治理学与行政治理学的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可以看成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第三,公共治理学所关注的是公共部分如何高效率地利用现有公共资源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和公***品,它在研究“纯粹的”公共部分即政府组织时,也是把政府组织当成一个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品的机构的,研究的重点是如何把政府机构自身治理好,以便更有效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品;在公共治理学看来,包括政府组织在内的所有公共部分都是治理的客体,至于政府机构作为治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主体地位,公共治理学则关心未几,而这一点正是行政治理学所十分夸大的。行政治理学把政府机构既看成是治理的客体,又看成是治理的主体。当它把政府机构看成是治理的客体时,它所夸大的是要把政府机构自身治理好;当它把政府机构看成是治理的主体时,它所夸大的是要求政府把社会公共事务治理好。而在公共治理学的视野里,政府组织与工商企业一样,只是性质以及方式不同罢了。因此,公共治理学更夸大公共部分自身的治理,而行政治理学则更夸大公共部分(“纯粹的”公共部分)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这也是公共治理学与行政治理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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