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小型建筑企业合同治理的思考(1)
2016-02-25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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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通过对中小
【摘 要】 通过对中小型建筑企业合同治理的现状分析,针对建筑企业合同治理存在的主要题目及其原因,提出了包括加强合同教育、优化企业和项目的治理组织结构、完善合同治理制度体系和合同文本体系、建立合同信息治理系统等进步中小型建筑企业合同治理水平的主要途径。
随着我国加进 WTO,我国建筑市场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对于建筑企业既是一次严重的生存挑战,也是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目前我国的中小型建筑企业综合竞争实力和治理水平,尤其是
建设工程合同治理水平,与国内先进企业相比差距较大,与国外建筑企业比较更是不可同日而语。 主要表现在合同体系不健全、合同治理水平低、职员素质较低。在建筑市场上,不慎签订一个的合同就有可能导致企业面临破产的窘境,因此,中小型建筑企业必须加强对合同治理的研究、加强对控制合同风险对策的研究,以进步企业的抗风险能力,确保在日益竞争的建筑市场上求生存、谋发展。
1、中小型建筑企业合同治理的现状 1.1 合同法律意识淡薄
分析过往中小型建筑施工企业经营中出现的题目,我们不难发现:施工企业的经营运作还不规范,企业法律意识不强,尤其是缺乏强烈、敏锐的合同法律意识。建筑企业往往不通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就签署巨额的工程项目合同,在签署合同时,合同双方既不按照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制定的 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也不根据工程项目和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来订立相应的合同条款,往往将订立合同流于形式,对合同条款不作仔细推敲,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等不作具体明确的约定,订立的合同非常简单,内容缺乏、条款不全、责、权和利不明,为工程合同纠纷、合同损失和经济风险留下了隐患。订立合同形同虚设,合同风险不言自明。在合同履行期间,合同治理工作更不规范,往来函件、工程签证缺乏必要的记录和保管,发生题目后扯皮不断,相互推委。更有甚者,有些建筑施工企业不采取投标方式,而是采取行贿方式获得
承包合同或是在投标报价过程中相互串通,有意哄抬承包价格。在获得承包合同后,有些承包商随意肢解工程,擅自分包工程或假借分包的名义倒手转包工程,从中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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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合同治理职能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
很多建筑企业的治理层,不能从战略高度分析和熟悉合同治理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意义,缺乏对合同治理职能的重视。大多数中小型建筑企业没有设立专职的合同治理部分和职员,没有建立严格的合同治理制度和规范的工作程序,仅仅将合同治理职能分解为技术、经营、质检等几大部分分别进行治理,无法从整体上分析和把握合同的确切状态及应采取的合同措施,合同治理漏洞百出。对多年来积累的有关合同治理的经验教训,缺乏系统的搜集、整理和分析,已有的经验教训不能指导今后的合同治理工作,经常为同样失误重复地交“学费”。这类企业合同治理工作执行的深度和质量往往依靠于具体合同治理职员的素质水平和本身所具有的经验,项目现场合同文件治理混乱,大量无效、错杂的合同文件既干扰了合同治理职员的分析和判定,又不能为合同治理提供有力的合同依据,特别是由于难以保证合同治理中关键性环节的全面实行,发生遗漏或工作失误则会导致重大合同失误,形成合同风险。同时,项目合同治理职员缺乏有效的监控措施和控制风险的对策,也轻易滋生各种***。
1.3 合同文本存在众多缺陷
从目前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来看,中小型建筑企业签署的合同文本,大多合同责任划分不清,缺乏对合同事件各参与方相应权责、违约的具体后果及处理方式方法的全面定义和具体明确的描述。部分施工合同文件对履约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如过多地夸大了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相对较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不明确,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凡此种种,施工合同的有失公平和公正,履约双方的责权严重不对称,是当前工程款屡屡拖欠的主要原因。另外大多施工合同文本中,缺少对工程保险责任、索赔计算原则的具体约定。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是保证施工合同履行的有力手段,施工企业对这一点却往往熟悉不足。在竞争激烈的建筑市场上,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是一项布满风险的事业,建筑施工企业应如何有效的控制与规避风险,这是企业必须面对的首要题目,首先要签订完善的施工合同,在合同中引进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尽量使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由于我国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索赔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不会索赔,不敢索赔是中小型施工企业的通病,企业应进步索赔意识,在签订合同时要增加索赔条款的内容,具体具体地约定索赔的计算原则,为后续的索赔治理提供有力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