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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滥用行为与“混合型”管制改革(1)(3)

2016-03-12 01:04
导读:(二)市场封闭行为 由于在位一体化企业控制着具有自然垄断性的“瓶颈”设施,具有自然的垄断地位,下游竞争者要提供服务参与市场竞争必须接进该设施

  
(二)市场封闭行为
  由于在位一体化企业控制着具有自然垄断性的“瓶颈”设施,具有自然的垄断地位,下游竞争者要提供服务参与市场竞争必须接进该设施才能实现。面对新企业的进进竞争,为了维护自己的垄断市场地位和垄断利润,一体化的在位企业就有激励通过拒尽交易、歧视性的接进政策等行为来排斥竞争市场上的竞争对手,使竞争对手处于不利的市场地位。在位企业排他性行为一般包括:拒尽或拖延竞争对手的接进;通过搭售等进步竞争对手的本钱;降低竞争对手提供服务的质量。
  
  (三)行政性排他行为
  在中国自然垄断性行业改革过程中,在政企不分的体制下,为了排斥新企业的进进和维持自己的垄断地位和经营上的特权,在位国有控股企业会通过行政性寻租的方式来进步新企业的进人本钱,以达到排斥新企业进进的目的。只要寻租的收益大于寻租的本钱,企业就会有很强的激励通过寻租来排斥竞争对手的市场进进。由于中国现有的行业管制体制和政府公共行政体制的不完善,行业主管部分很轻易被企业所俘获,成为维护在位企业利益的代言人,在新企业进进审批、相关的治理政策等方面设置障碍,阻碍或拖延新企业的进进,或使其处于不利的经营地位,这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垄断行为。
  管制改革中的自然垄断行业本身具有自然垄断和行为垄断结合的特点,而中国自然垄断行业则具有自然垄断、行为垄断和行政垄断紧密交织的制度特点,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的结合更强化了在位企业的垄断势力和进步了新进进者的进进壁垒,增加了改革和管制的难度。在位企业市场势力的强可维持性,使垄断行业的价格长期严重背离公道的本钱,伤害了消费者的福利;垄断性公用企业的排他性行为,会排斥高效率新企业的市场进进和市场份额的扩大,会造成资源使用的低效率,而且由于排他性行为,还会产生不必要的市场绕道和网络重复建设,形成过高的产业运行本钱和资源配置的效率;而且垄断产生的高利润带来的社会生产性贡献较小,更多的是产生社会浪费性租金消耗。因此,垄断企业获得垄断利润是以牺牲消费者剩余和社会福利为代价的,垄断性国有控股企业的滥用行为会降低经济效率和伤害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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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用企业滥用行为与反垄断法适用的基础
  
  传统上各国对自然垄断行业公共企业采取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但是由于技术的进步和管制经济理论的发展,公用企业反垄断宽免的经济基础已经不再存在,传统上被看作自然垄断的环节完全可以引进竞争。由于市场竞争可以在非自然垄断环节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在竞争性环节经营的公用企业自然应该适用反垄断法,公用企业的滥用行为同其他竞争性行业的企业一样都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调节。因此,在管制改革中,各国都先后取消了对公用企业的反垄断宽免制度。日本是对公用企业反垄断适用宽免规定最完备的国家,但是出于国内经济发展和进步国际竞争力的需要,在20世纪90年代后已经对公用企业的宽免法律加以废止,对其适用反垄断法。欧盟在这方面的基本政策是,国有企业原则上同私营企业一样,适用相同的竞争规则。美国联邦法院和***都以为,自然垄断和行业管制不能成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理由,相反自然垄断有可能成为在位企业从事限制竞争行为的一个工具,因此公用企业应该同其他行业企业一样适用反垄断法。在反公用企业滥用支配地位行为中,公用企业拥有的垄断市场地位本身并不是非法的,由于在网络产业公用企业的垄断市场结构和一体化组织关系是具有效率基础的,但是其滥用垄断地位行为则有害于竞争和经济效率,应该受到禁止。
  为了有效管制在位支配企业的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美国和欧盟在反公用企业滥用行为中采用了“必要设施原理”。在运用必要设施原理时,根据公道推定原则的要求,通常要求原告要证实其满足如下四个条件:第一,基础设施被一个垄断者所控制。这就是说对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必要设施拥有者并不适用。在自然垄断行业,一个企业之所以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主要是企业所拥有的资产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第二,竞争者不能够公道的复制基础设施。这个标准具有两层意思:一是反垄断机构需要检验是否其他企业目前也提供该设施,而不仅仅是该企业提供该设施;二是假如目前该设施不被提供,需要判定该设施是否能够被复制。第三,为了维护相关市场的竞争,接人必要设施是必须的。只有在拒尽接进必要设施会伤害下游市场竞争时,必要设施接人条款才能被加以应用。因此需要区分竞争必不可少的设施和仅仅对单个企业产生影响的必要设施。假如必要设施属于第一类,则反垄断机构将要求在位企业向其竞争者提供接人,以保护竞争过程。假如必要设施属于第二类,那么反垄断机构不应该强迫其开放接进,由于其他企业的接进与否并不影响市场的竞争过程。第四,竞争者存在向其他企业提供接进服务的可能性。可行性分析涉及到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的可行性。另外,还要考虑错误的强制接进所带来的行政本钱和交易本钱。在接人会导致在位企业对顾客的服务能力下降时,在位企业没有义务开放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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