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企业滥用行为与“混合型”管制改革(1)(4)
2016-03-12 01:04
导读:五、反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混合型管制模式 在自然垄断行业管制改革过程中,反垄断和行业管制是互补的关系而非替换的关系,反垄断并不会完全代
五、反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混合型管制模式
在自然垄断行业管制改革过程中,反垄断和行业管制是互补的关系而非替换的关系,反垄断并不会完全代替行业管制,二者的有效组合会明显进步政府管制的效果。对中国自然垄断行业垄断性公用企业滥用行为的调整,需要将反垄断和行业管制有机地结合起来,采用混合型管制体制。
(一)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对公用企业滥用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对于垄断性公用企业采取的各种排斥新企业接进或人为地进步新企业接人本钱的行为,应适用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条款,不能由于其国有控股特点和自然垄断性而加以宽免。由于网络产业的技术经济特点,在位企业的垄断性市场支配地位并不是反垄断执法关注的重点。反垄断法关注的重点是垄断性国有控股企业不应该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伤害市场竞争和社会福利。对垄断性国有控股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应重点关注于在位企业的排他性行为,并采用“公道推定”原则,对具体行为进行具体分析,权衡其效率效应和竞争伤害效应。另外,在管制公用企业滥用行为的过程中,应该建立反垄断机构和行业管制机构之间的分工协调机制,共同治理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
(二)完善接进价格管制体制,消除价格挤压行为
这里的核心是建立科学的接人资费体制和实行“非歧视性”接进资费政策。公用企业滥用行为的核心是网络接人题目,这要求对网络接进进行有效的治理,建立科学的接人资费体制。目前比较可行的方案是采用有效成分定价规则(ECPR),该规则要求在位企业所收取的接人费不得超过在竞争性市场的机会本钱,这实际上将在位企业的内部下属企业和独立的竞争性企业置于同等的地位,因而能够削弱在位企业实行“价格挤压”的激励,并防止低效率进进者的进进。“非歧视性”接人资费政策并不是指非一体化的瓶颈企业对不同市场或客户群实行的接进价格歧视,由于这种价格歧视可能是对市场需求弹性的一种正常反应,并不会伤害市场竞争和社会福利。“非歧视性”的接人资费政策主要是针对一体化在位企业对自己的下游下属企业和独立的下游竞争企业,通过不公道的内部转移定价而对竞争企业实行的“价格挤压”行为,这种行为是伤害竞争和降低社会福利的。另外,还要建立新型的普遍服务机制,逐步改变将接人费作为弥补企业提供普遍服务的本钱补偿机制的做法。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三)深化体制改革,消除行政垄断的制度基础
应继续深化民营化和管制机构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和建立独立、专业和受制衡的行业管制机构,形成科学的行业管制行政运行体制;在民营化改革中应采取分类改革的思路,在过渡期对于“瓶颈”设施环节的独立企业采用国有独资企业的制度形式,适用特殊法人法,对竞争环节企业深化产权改革和公司治理改革;深化垄断行业纵向结构改革,理顺纵向环节企业之间的资产关系、人事关系、交易关系和风险分担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