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重视和加强对行政性国有资产的管理(2)
2016-10-15 01:05
导读:(二)管理混乱,国有资产流失比较严重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发生在资产管理的各环节。在购置环节,一些单位常常购买质次价高的产品,造成国有资
(二)管理混乱,国有资产流失比较严重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发生在资产管理的各环节。在购置环节,一些单位常常购买质次价高的产品,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在资产使用环节,一些单位管理不善,损坏和丢失现象时有发生;在资产处置环节,资产流失的渠道更为复杂。如,低价出售、无偿出借、无偿担保等。从目前掌握情况看,“非转经”即将行政事业性单位拥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是资产流失最为严重的一个渠道。行政事业性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只是办理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登记后,国资部门也没有跟踪管理,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不清
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一直没有理顺,存在职责划分不清问题。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后,虽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划归财政部,大部分省份也明确将职能放在财政部门,但仍有少数地方财政部门与国资部门之间分工不明确,个别省份将职能放在国资委。在财政部门与机关事务管理局关系上,普遍存在职能交叉、分工不明确的问题。在中央行政单位管理职责上,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明确规定:财政部负责“拟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却认为“国管局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承担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直接对国务院负责”,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应由其负责制定。多个省份管理局的职责范围仅限于省(区、市)委、省(区、市)政府两个机关,但管理局却经常干预职责范围之外的行政资产管理事务,与财政部门摩擦较多。这些体制上的问题,导致制定制度、开展监督等资产管理工作“谁都负责,谁都不负责”。2006年,尽管财政部发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但从现实情况看,还有许多需要理顺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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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脱节,行政性资产的存量与增量管理脱离
行政性资产的存量由各使用单位掌握,财政部门由于管理职能有限,无法掌握;而增量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完成,使用单位利用财政部门信息不对称的弱点,无限制的申请增量。由于没有明确的配备标准,更因为对预算单位资产的存量管理不细致,财政部门没有有效措施核实预算单位资产配置的科学性,在更大程度上只是根据各单位的增量配置申请做出决定。 三、构建合理的行政性资产管理体制的对策
(一)在“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体制框架下,建立以财政部门为主导的行政性资产管理体制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一直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管理。中央一级是由财政部负责管理,委托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人大机关管理局和政协机关管理局等四个管理局分别负责本系统资产管理的具体事务。这是与我国的政治体制相适应的。在省一级,大部分地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直接管理,有的地方由财政部门委托一家管理局管理。在设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些历史情况和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可实行“财政部——管理局——单位”的三级管理体制,财政部负责制定规章制度、资产预算和综合管理,管理局分别负责机关事务归口管理、单位资产的具体管理,各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地方政府的行政性资产管理可实行“财政部门——委托管理机构——单位”的三级管理体制,也可实行“财政部门——单位”两级管理体制。根据“统一管理、合理分工”的原则,财政部门可委托管理局、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等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一些具体工作,形成多层次合理分工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