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重视和加强对行政性国有资产的管理(4)
2016-10-15 01:05
导读:3,建立资产集中管理和调剂制度。要由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对行政性资产进行集中管理,统一行使行政性资产的所有权,并建立本级政府不同
3,建立资产集中管理和调剂制度。要由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对行政性资产进行集中管理,统一行使行政性资产的所有权,并建立本级政府不同行政机构间的资产调剂制度。通过对现有行政性资产的存量进行调整,可优化资产配置结构,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减少不必要的重复购置。建立行政性资产调剂制度,必须明确资产调剂主体、资产调剂程序、资产调剂形式等内容。资产调剂的主体可是财政部门,也可由财政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资产调剂可采取以下程序:由需要资产的行政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或受托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核后,根据各其他行政单位资产闲置状况统一进行调剂;各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资产调剂。资产调剂的形式主要有同系统行政单位调剂、同级行政单位调剂、跨系统调剂、跨级调剂等,资产调剂制度要对各种调剂形式的应用条件做出规范性的规定。
(三)加强行政性资产处置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改革行政性资产管理体制,必须加强资产处置环节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行政性资产集中管理制度建立后,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应成为行政性资产处置的主体,各使用单位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无权变卖、转让、报废本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财政部门(受托单位)可根据行政部门现有资产占用情况,选择调剂、出售、报废、报损等方式处置行政性国有资产。在处置过程中,要建立“阳光操作”的资产出售制度。采取公开交易、公平竞争的办法出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杜绝资产出售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行政单位资产出售中,实现出售价格的最大化。“阳光操作”的资产出售可通过成立集中的交易大厅挂牌出售的办法实现,也可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资产出售行为的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应由财政部门完成,资产出售的具体事宜可由财政部门直接完成,也可委托受托单位完成。
大学排名 (四)加强行政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严格地说,行政性单位不允许存在经营性资产。上世纪90年代,我国曾允许党政机关兴办实体,从而形成大量的经营性资产。后来由于“政企不分”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又要求党政机关与所办实体脱离,不允许行政性单位从事市场营利活动。但仍有部分行政机构未完全按照规定与所办实体脱钩。另外,一些行政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开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或将部分非经营性资产用于出租、出借获取收益,从而形成经营性资产。加强经营性资产管理,首先要对各行政机构拥有的经营性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由财政部门(受托单位)统一行使管理权,可以将部分经营性资产调剂给办公条件较差的单位使用,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受托单位)对其进行资产处置,所得收益上交财政部门。对收益较高或因合同未到期等原因暂时无法收回的经营性资产,由财政部门(受托单位)统一收取资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