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城市政府管理创新的价值定位和路径选择(4)
2016-10-29 01:00
导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尤其是随着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在国际社会“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确立,行政改革和行政发展的主要目标将依照发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尤其是随着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在国际社会“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确立,行政改革和行政发展的主要目标将依照发达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将逐步退出市场和竞争性公共领域,把有限的公共资源,集中投放在市场最不可能充分解决问题的领域,以及政府行为有可能产生最大效果的领域。即便如此,有效性问题依然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个重要指标,而有效的政府首先是一个有限的政府,一个基于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服务型“小政府”。马克思、恩格斯通过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指出未来社会的政府只有“为数不多的重要职能”,这和马克思的劳动者自己管理自己的思想是一致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恩格斯所提倡的“小政府,大社会”思想也是从社会主义发展的长远利益着眼的,尽管这一思想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小政府”理念不无关系。
政府行为能否有效,固然与政府所拥有的权力有很大关系,因为拥有一定的权力是产生有效政府行为的前提。但是,在完善(或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再是市场行为的主体,同时,随着公共领域管理主体的多元化,政府活动的空间会越来越小,但责任并不因活动空间的缩小而减轻,而是按照相反的方向而加大。所以,有限的政府主要体现在活动空间的有限性或公共权力适用范围的有限性,而不会在其有效性上打折扣。长期以来,中国一直坚持全能政府的管理定位,有限政府的有限管理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贯彻,致使其有效性大打折扣。因此,建设服务型“小政府”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走出“全能政府”的泥泞状态,建立有限权力、有限管理甚至有限服务(将一些公共服务项目委托或外包给非政府机构)的权威性有效政府。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2.服务型政府是基于理性决策、合作治理的法治政府。近代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最大成就之一就是按照“工业理性”建立的政治上的宪政体制、官僚机构的理性决策和基于理性主义的社会领域的“合作治理”模式的建立。我国是坚持“议行合一”原则的中央集权制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就是政府行为的边界,依法行政是建设有效政府的本质体现。一方面,依法行政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许可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即中国的“政府”建制及其行为是狭义上的“法治政府”;另一方面,依法行政还意味着通过法定制度和程序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督,并采取行政措施预防和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并及时矫正违法的行政行为,即政府必须通过执法行为向权力机关进而向公民负责,通过公共管理和服务满足公民或社会的行政需要。正如古德诺所言:“政府负有责任这个特点,使得整个政治体制成了责任体制。”(古德诺,1987)法治的内容是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合法,对不合法的行为必须通过司法程序予以处理。
中国是一个富于“人治”文化传统的东方国家,随着政治与行政文化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城市政府管理中“人治”残余逐渐为“法治行政”所取代,“权威行政”为“服务行政”所置换,而民主公平与科学效率原则在现代政府管理中越来越体现为政府政策的公共性因素成长和“经验决策”向“理性决策”的转换,并且,随着传统意义上国家和社会的“分化”与 “重组”,尤其是随着“私人领域”的成长,一个崭新的有中国特色的公共领域已初见端倪,公共管理主体多元化和行政参与的不断扩大已经成为中国行政管理现代化的基本趋势。在此背景下,与传统体制下体现政府单方面意志为主的政府政策相比,社会公众对公共政策的信用机制、关注程度和执行效率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是说,通过政府和社会的双向或多向沟通机制制订的公共政策,在民主、公平等价值实现和决策质量明显提高的同时,理性决策成为政府和社会制订公共政策的通则,而理性决策需要高效率的管理,即有效实施政策的科学管理机制成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从而使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成为现代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志,也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