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僵局中股东权益的司法救济(6)
2017-08-11 03:23
导读:(2)调解 股东在合作之初,往往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公司僵局之形成主要是因“人合”的因素出了问题,即股东之间的感情出现了危机。因此,就像夫妻离
(2)调解
股东在合作之初,往往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公司僵局之形成主要是因“人合”的因素出了问题,即股东之间的感情出现了危机。因此,就像夫妻离婚案件一样,法官可考虑先做调解工作,并据此观察股东之间的裂痕是否有愈合的可能。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在中国颇受偏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六类案件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即此六类案件应当适用调解前置程序。其实,审理“公司僵局”之诉,将调解列人前置程序的规范范围,会更有利于公司僵局在诉讼中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