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正义的领域及其缺陷_政治毕业论文(3)

2013-04-30 02:44
导读:现实社会中,不同家庭背景的人们在教育、培养、体力和智力方面的投资差距很大,这直接影响他们获得真正的平等机会,进而影响他们的生活前景。特定

  现实社会中,不同家庭背景的人们在教育、培养、体力和智力方面的投资差距很大,这直接影响他们获得真正的平等机会,进而影响他们的生活前景。特定制度环境中的人都从属于特定的家庭,人们无法选择自己的父母与家庭,常常因不同的家庭出身而不能享受真正的机会平等,在罗尔斯看来,这是实现机会平等原则的严重障碍。在他的正义论中,这种障碍可以通过差别原则得以排除,女性主义却认为,罗尔斯所说的差别原则并没有涉及家庭内部的正义问题,这种补救并末触及社会不公正的性别制度,因此,即使差别原则调整了社会竞争中的机会不平等,还是无法调整家庭内部的正义问题。由此看来,罗尔斯只是回避了正义原则运用的困难,事实上并没有真正消除这种障碍。

  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必须调节社会的不公正,但不意味着直接调整家庭结构和家庭内部的分配,它们只能通过社会基本的分配制度,补偿由不幸的家庭带来的不公正。针对女性主义的批评,他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辩护说,这并不意味着正义原则不能运用于家庭,也不表明“将政治领域与非政治领域当作两种好像分开的、互不相关的空间。”(注: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第272页。)但罗尔斯承认两个领域的相关性,并不是为了将正义原则运用于家庭领域,他始终坚持正义原则只能调节公共领域的基本制度,而不是私人的家庭制度。在他看来,正义理论不必对家庭的存在作过多的反应,因为,正义原则不涉及家庭内部的正义问题,并不会影响基本制度的正义性。既然家庭制度的正义性与社会整体制度的正义性可以相互分离,那么,只要把家庭排除在正义原则的范围以外,也就排除了正义原则应用中的“障碍”。

    三、正义的领域向家庭延伸

  女性主义希望正义原则不仅适用于公共领域,而且也适用于私人领域,以直接调节家庭内的正义问题。苏姗·欧金明确提出,正义原则应该应用于家庭生活领域,直接调节家庭内的不正义现象。家庭应该是“内在地正义”的,她称之为“使家庭正义最大化。”(注:Susan Okin,Justice,Gender and the Family,New York:Basic Books,1989,pp.96.)为了弥补罗尔斯正义论的缺陷,她主张把两个正义原则同时运用于家庭领域,以强化家庭的正义要求,这就“应该把家庭构建得与两个正义原则相一致”。(注:Susan Okin,Justice,Gender and the Family,New York:Basic Books,1989,pp.97.)针对罗尔斯关于家庭在更广的意义上作为正义制度是“值得怀疑的”观点,欧金质问,“为什么在《正义论》本身的重要任务之外,还要进行更大范围的探讨,并提出制度与家庭形式的问题呢?(注:Susan Okin,Justice,Gender and the Family,New York:Basic Books,1989,pp.92.)她认为罗尔斯把家庭作为基本制度的假设是正确的,因为家庭制度决定每个人的生活前景,对社会基本制度具有直接的影响,应该是正义主题的一部分。

  罗尔斯曾说过正义理论必须考虑“(个人)如何成为他们想要成为的人”,这与个人生活的家庭环境有直接关系。在性别结构的家庭中,女性家长对两性孩子的社会化过程具有决定性作用,对于男人和女人是如何成为“他们所想要成为的人”具有重要的影响。如果所有成年人都是“无知之幕”背后的选择主体,那么,罗尔斯在承认家庭是主要社会制度的“某种形式”的同时,必须把它构造得与两个正义原则相一致,而不能把家庭排除在外,尤其应该把差别原则直接运用于家庭内的财产分配,调节两性之间的性别劳动分工。女性主义坚持把正义原则运用于家庭领域,是为了确保家庭的正义性,只有这样,正义社会的基本结构才具有牢固的现实基础。

  在女性主义看来,罗尔斯的矛盾立场首先源自“原初状态”假设中的父权制特征。根据罗尔斯的论述,“无知之幕”掩盖了各方代表的性别特征,他们选择的正义原则理应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为了满足这一要求,就应该把家庭包括在社会基本制度之中,因为家庭与每一个人的生活状态具有直接的关系。但是,随着论证的深入,最初假设的“无性别”的代表人逐渐显现出真实的身份,他们原本就不是“单个的个人”,而是“一家之主”或“家庭的代表”。罗尔斯认为,在选择正义原则时,尽管各方代表没有必要把自己想象成“一家之主”,但他们一般都会像“一家之主”那样去做,他们都会遵循“那种代表他人来做出决定的指导原则 ”进行选择,“因此,父亲就可以说,如果他不采纳平等自由的原则来保障后代的权利的话,他就是不负责任的。”(注:罗尔斯:《正义论》,第199页。)

  罗尔斯所说的“父亲”就是“一家之主”的男性,尽管不一定是实现生活中的男人,在女性主义看来,这一假设“实际上陷入了公共领域与家庭领域的两分法,由此,陷入了习惯的思维模式,即家庭生活和两性关系不应该被认为是社会正义论的一个重要主题”。(注:Susan Okin,Justice,Gender and the Family,New York:Basic Books,1989,pp.96.)这种思维模式使他最终无法证明家庭是基本制度的“某种形式”,而是逐渐放弃自己的最初立场。按照女性主义的推论,如果原初状态下的各方代表是“一家之主”,他们达成的协议就不可能是“一致同意”的。因为,作为“一家之主”的各方代表很可能代表家庭利益进行讨价还价,也有可能为了维护自己的特殊利益而反对其它家庭的利益,这样的话,他们就会选择一些不可欲求的原则,难以达成全体一致的协议,正义原则就会失去普遍的有效性。这当然不是罗尔斯想要的结果。正因此,他又假设两个正义原则是原初状态中的个人“一致同意”的,各方代表在选择正义原则时,不知道自己的特殊信息,从而可以避免原则只适合于某些人的利益。

  在原初状态的正义推论中,罗尔斯必须设想“各方代表”从普遍中立的立场出发选择正义原则。他假设“各方代表”选择的正义原则必须具有普适性,那么,正义原则就不可能涉及家庭内部或家庭中两性之间的分配正义问题,只能作为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标准。另一方面,他假设的“各方代表”又具有明显的男性特征,这样,家庭中女性的不利地位就消失在“无知之幕”的背后,女性作为家庭中的“最少受惠者”,正义原则如何反映她们的利益,罗尔斯并没有多加考虑,自然也无法回答这一问题,随即把女性的生存价值从正义的范围中进一步排除出去。简·英格利希批评说,“通过把原初状态中的各方代表假设成“一家之主”而不是个人,罗尔斯使家庭的正义要求变得暖昧不清了。这也是传统社会契约论和自由主义理论把家庭拒绝在正义范围以外的主要途径。”(注:Jean English,"Justice Between Generations",Philosophy Studies,Vol.31,No.2,1977,p.95.)

上一篇:“公选”与干部制度改革_政治毕业论文 下一篇:共和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评_政治毕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