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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领域及其缺陷_政治毕业论文(4)

2013-04-30 02:44
导读:导致罗尔斯矛盾立场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把家庭假设为典型的、传统意义上的制度结构,即一夫一妻制的等级制家庭。罗尔斯曾经提到,家庭在正常情况下

  导致罗尔斯矛盾立场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把家庭假设为典型的、传统意义上的制度结构,即一夫一妻制的等级制家庭。罗尔斯曾经提到,家庭“在正常情况下以一种明确的等级制度为特征,在这个等级制中每个成员都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注:罗尔斯:《正义论》,第454页。)这显然不是女性主义认可的家庭制度,因为它与正义社会的特征相冲突。女性主义者认为,承认家庭内的等级制,等于认可不平等的性别劳动分工与分配。罗尔斯把家庭描述为一种等级制,允许在这样的等级制度中分配“权利与义务”,这不符合正义制度的基本要求。针对这一观点,欧金批评说,“如果性别结构的家庭不是正义的,相反,而是保留了等级制与封建社会的残余,角色、职责与资源的分配不是按照两个正义原则,而是按照渗透着大量社会意义的性别差异来进行分配,那么,罗尔斯是将整个道德发展的结构建筑在动摇不定的基础之上。”(注:Susan Okin,Justice,Gender and the Family,New York:Basic Books,1989,p.99.)

  在女性主义看来,罗尔斯排除家庭的论证掩盖了现实的性别不平等,尤其是两性的不平等分配。从他的论证逻辑中可以发现,一旦原初状态中的人们揭开 “无知之幕”的面纱,他们马上都成为了有酬市场劳动的参与者,就会发现家庭中的受惠者是男性还是女性的问题显现了出来,人们看到了工资总是付给有劳动能力的男人,看到了女性的劳动经常得不到应有的承认,她们不得不在经济上依赖于男人,这直接导致家庭关系的不平等,影响家庭中成年人之间基本利益的分配,也影响到各种特权和政治权力的分配。罗尔斯的理论假设并没有关注这些现实的性别不平等,他巧妙而有效地掩藏了现实的性别差异,使这些存在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性别不公正不再成为关注的焦点,似乎所有的社会不公正只存在于基本的社会分配制度中。

  女性主义者认同罗尔斯把家庭作为基本制度的观点,承认家庭是培养正义道德的首要场所,是孩子学习正义道德的学校、学习社会交往的最早场所。她们特别重视的是,当孩子在家庭中看到两性的不平等劳动分工、两性的不平等财产分配、女性对男性的从属和男性对女性的统治时,不管他们的父母是如何相爱,这对正义感的形成是极其不利的。这样的家庭作为培养正义感的学校显然不可靠,孩子在这种环境中形成的正义感,或多或少带有性别特征。罗尔斯十分强调正义感是社会制度稳定性的重要基础,那么渗入了性别特征的正义感作为社会正义制度的基础,必然包含性别歧视的特征,这样的制度与“组织良好的社会”目标并不相称。

  为了弥补正义领域的性别缺失,女性主义者强调两个领域的不可分离性,提出“个人的即政治的”,以消解两个领域之间的对立结构。她们认为家庭的私人领域与公共的政治领域具有密切的关系,个人生活与政治生活密不可分。家庭不仅应该是正义的,而且必须通过国家的各种法律制度,使之成为正义的,适用于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原则同样适用于家庭以及私人领域。欧金对此作过深刻的论证:“现实社会中,仍然存在着两性之间的实质性不平等,存在着对孩子的不平等,这已严重影响到几乎所有女性和越来越多的孩子的生活。这些不平等的基础源于家务劳动的不平等分配……女性主义者‘重新思考家庭 ’,论证家庭必须是正义的,不只是为了女性自身的原因——尽管施加于她们的不平等已经足于对性别结构的家庭构成挑战——而且也是为了作为整体的社会制度 ”。(注:Susan Okin,Justice,Gender and the Family,New York:Basic Books,1989,pp.25.)

  现实社会的性别不平等恰恰反映了社会基本制度的不正义。欧金提出的观点是,家庭的不正义与整体制度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家庭的不正义既源自社会基本制度的不正义,反过来又巩固了不正义的基本制度。当然,女性主义承认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是有区别的,但区别不等于“分裂”,两个领域原本就是社会基本制度的不同组成部分。只有基于这样认识,才有助于消除私人领域中的不正义,保证整个社会制度的正义性。罗尔斯的错误在于“从来没有把正义原则运用于人类的养育领域,而这个领域对发展与维持正义来说是必须的”。(注:Susan Okin,Justice,Gender and the Family,New York:Basic Books,1989,pp.108.)她认为,只要放弃罗尔斯的某些错误,不再坚持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对立、政治的与非政治的生活领域的对立,“我们就可以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作为一种工具,借此思考如何在家庭和更广范围的社会领域中,达到两性的正义”。(注:Susan Okin,Justice,Gender and the Family,New York:Basic Books,1989,pp.109.)

  从根本上说,女性主义反对传统性别结构的家庭制度,正是为了改造不正义的基本社会制度。如果理论上不承认家庭与正义原则的相关性,那就意味着对家庭中存在的不正义只能袖手旁观,而当一个社会的家庭缺乏正义时,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无法证明该社会的整体制度是正义的,因为家庭始终是构成社会基本制度的基础。据此,女性主义者有理由相信,真正意义上的正义社会制度应该同时包括公共领域的政治生活与私人领域的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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