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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进地方政府法制体系创新
健全法规体系。充分体现法制政府的形象。一切按法规办事,从法制的角度对每个机关职能部门及每个公务人员的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约束行政领导的权限,消除行政领导的言行、意志不受法规、规章限制的现象。确立政府机构设置和撤销的审查机制,每个职能机构的设立,都要符合规的要求,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充分体现现代行政的法律化、规范化、理性化的要求,从人治行政转变到法治行政。
抓紧清理、修订部分行政法规、规章。现行的许多地方性行政法规、规章与WTO规则和中央政府的法规相抵触,要予以清理、废除、纠正,使之与WTO规则与中央政府的法规相一致。同时,要针对欠缺的地方性行政法规空白。及时制订与主义经济、WTO规则相一致的政府法规,规章,做到废、改、立同步进行,建立健全的符合我国经济发展规律、又符合WTO规则的地方政府法制体系。
提高公务员和公民的法制意识。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使得每个公民都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培养和造就一批熟悉法律规则又精通国内行政法规的专门人才,以应对加入世贸后对地方政府所带来的冲击和挑战。地方政府公务人员既要依照国内行政法规行政,也要依照办事,规避不必要的国际经济冲突和纠纷,为地方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维护地方经济利益。建立和健全各种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大、舆论、党派、纳税人的监督作用,促使地方政府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来严格行使权力,减少权力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推进地方政府公务员制度创新
提高公务员管理的法治化水平。针对地方政府工作的特点,制订公务员纪律、行为规范、言行标准、录用、上岗、调任等规章制度。坚持依法行政。探索符合公务员特点的执法机制,建立公务员执法责任制、评估考核制、优秀表彰制,形成完善的地方政府制体系。扩大地方政府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充分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和舆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