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转型(1)
2014-01-10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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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从宏观结构和微观自治两个维度考察了中国20年来国家
本文主要从宏观结构和微观自治两个维度考察了中国20年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转型,以及这一视角下的当代中国政治发展。这里的“国家与社会”,既非具有特定内涵的理论框架,也非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加以建构的实体,而是一种对中国社会结构和政治格局的常识性理解。之所以采取这种界定,是因为它更符合中国研究者所处的现实情境。
关键词:国家与社会;转型;宏观结构;微观自治;常识性理解
作为西方政治社会学核心内容之一的“国家与社会”,在中国的引入和传播并最终成为一种重要的理论资源,主要得益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一批学者的努力。他们办刊立说,组织学术讨论,进行翻译和引介,甚至毫不隐讳地倡导“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1],从而在中国大陆的知识界掀起了一股声势浩大的学术运动。随着时间的流逝和反思的跟进,这股学术热潮也渐渐地冷却下来。然而,由此造成的学术影响却延至今日,并且“国家与社会”亦逐渐成为中国政治学、社会学、法学、历史学的主流分析范式(paradigm)之一。笔者在下文所考察的当代中国政治发展,就是从“国家与社会”关系(转型)这一视角切入的。然而,在进入详细的主题讨论之前,简要梳理相关的文献是十分必要的。
一、文献回顾和分析框架
如前所述,自从中国的市民社会论者提出“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之后,学术界给予了强烈回应。随后,各种相关著述不断涌现,并形成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学术运动。然而,由此所造成的结果是,“国家与社会”这一理论框架自流入中国起,就与具有西方经验特征的“市民社会”粘连在一起,以致于导致许多不必要的误解和歧见。这一阶段,国内学术界的主要关注点还是停留在“市民社会”上,“国家与社会”关系也化约为“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论者们探讨较多的是论题是:(1)“市民社会”概念的界定和嬗变[2];(2)在中国建构市民社会的可能性和路径[3];(3)中国近代史上是否存在市民社会[4]。同时,一些市民社会论者在90年代中期开始检视中国的市民社会研究,并认为“市民社会”这一话语包含社会实体和思维模式两重含义,任何只强调其中一面的做法都不足取。[5]
随着时间和推移,伴随“市民社会”讨论而流入中国的“国家与社会”理论模式开始显现出压倒前者的优势,并逐渐成为学者们分析问题所借用的重要理论资源。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既是因为“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具有浓厚的西方经验特征,也因为“国家与社会”这一理论模式比“市民社会”或“国家与市民社会”更具包容性和解释力。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至今,政治学、社会学、法学和人类学等诸多学者运用“国家与社会”理论框架分析所在学科领域内的不同问题(如乡村政治、宗族问题、单位现象和基层社会的法律实践等),并产生了许多研究成果。特别引人注目的是,随着国家管制的放松以及由此导致的非政府组织(ngo)在中国的兴起, 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研究开始成为新的研究热点。[6]需要指出的是,在研究者大量借用“国家与社会”这一理论资源分析中国问题时,少数研究者开始对它的适用性问题进行反思,并主张通过中国的经验而对这一理论模式进行修正和完善。[7]
世纪之交,中国共产党提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方略。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问题重新成为理论界所讨论的热点。如何认识中共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地位?在党政不分的体制中,讨论国家与社会关系能否忽视政党的角色与作用?一些研究者认为,在中国把党这样一个特殊的力量纳入到国家这个范畴是不合适的,党的权力与国家权力虽有部分重叠,但两者之间还是相对独立的。因此,不能孤立地运用“国家与社会”关系分析当下的中国政治现实,而必需考虑党、国家和社会三者的维度。[8]当然,这一呼吁在学术界目前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由此可见,“国家与社会”这一理论模式在中国经历了一个内在的演变过程:由最初的“市民社会”讨论,到后来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再到如今的“党、国家与社会”三维关系。这一转变历程折射出知识界对“国家与社会”范式认识的成熟。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国家与社会”关系这一主流分析范式并没有因为“党、国家与社会”三维关系的出现而被替代。毋宁说,后者是对前者的进一步深化。
本文在考察中国政治发展时,所采用范式的主要是国家与社会关系。不过,这里的“国家与社会”与其说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的理论框架或欲图在现实中加以建构的社会实体(正如“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那样),倒不如说是一种对中国社会结构和政治格局的常识性理解,亦即pierre bourdieu所说的“学术性常识”(scholarly common sense)。之所以选择这样一种方法论取向,是因为它不仅可以避免经验上“有无市民社会”以及价值上“能否建构市民社会”之争,而且符合中国的历史和现实。按照张静教授的观点,中国的社会权利结构呈现出一种排列式的上下包含关系,而非西方对应式的平衡对应关系,对权利的划分界定始终不是传统中国秩序论证的中心问题。这样,讨论“国家与社会”所需要的权利分立前提在中国严格说来并不具备。[9]因而,中国学者借用“国家与社会”范式时,就已经内含有不同于西方经验的预设(不管他们自己是否意识到这一点)。由此可见,将“国家与社会”视为学术性常识更符合中国研究者所处的现实情境。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政治研究中,“国家与社会”范式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研究取向:(1)国家政权建设的视角,考察国家与基层社会的关系,注重前者对后者的渗透和整合;(2)社会自治/基层自治的视角,主要关注社会相对于国家控制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并试图寻找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合理边界;(3)第三部门和治理的视角,主要关注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在公民社会发育中的作用,以及国家和社会如何实现善治。[10]由于本文所涵盖的内容既包含国家政权建设,也包含社会自治和第三部门的成长,因此上述三种研究取向均有所涉及。
二、国家与社会关系转型:宏观结构维度
首先,由党、国家与社会三位一体到各自相对自主。改革前,中国社会的权力高度集中,党、国家和社会形成一体化格局。用邹谠的话来说,中国处于一种“总体性”(totalism)的社会制度安排中[11]。一方面,党通过对干部人事制度的控制和归口管理,甚至通过建立与政府部门相对口的部,实现对国家机构的一元化领导和直接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城市中的单位制度和农村中的人民公社制度,实现对整个社会生活的支配。这种一体化格局“实际上是党通过自身的领导体系和组织体系对国家、对社会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从而把国家和社会全面整合进党的领导体系和组织体系之中”[12]。尽管有学者认为,中国社会内部并非铁板一块,基层政府和社会还是具有一定的利益空间和自主权,[13]并且中国的“参与式动员”(bernstein,1970)也不同于苏联的命令式动员。但总体来说,用共产党控制下的“蜂窝状结构”[14](shue,1988)来形容当时的中国社会结构应该是较为贴切的。
80年代以来,随着这种党政不分带来的诸多不良后果以及理论界对此的诟病,党政关系开始有所松动。并且国家权力(实际上是党权)开始上收,重新赋予社会一定的自主性。这样,党、国家与社会三者之间由原来的高度一体化变得各自相对自主,三者的关系结构也由原先在点上集中的一体化结构转变为三角形结构。一方面,国家机构获得了制度和法律上相对独立的地位;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和深入,社会重新焕发出活力,并且出现公民社会的某些因子。从党的角度来看,党对国家的领导体现为党对国家制度的有效运作和控制,党对社会的领导则体现为它对社会的有效动员和整合(而非直接控制社会),使社会在新的发展条件下依然能够聚合在党的周围,同时党必需寻求社会的认同和支持。这样,一种全新的党、国家与社会三维关系格局开始呈现出来。然而,这样一种新的三元权力结构仍是十分脆弱的。这不仅是因为三类主体之间的权力边界缺乏足够的操作性法律制度来规范,而且因为这种结构的调整和维持主要取决于中共的认识和态度。
其次,由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转向相互增权(mutual empowerment),以形成“强国家—强社会”关系格局。中国作为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政府在现代化中一直发挥着主导作用。为了加快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国家和政府力求将权力渗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以尽可能地动员一切社会经济和政治资源。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国家权力明显强于社会权力,从而形成一种“强国家—弱社会”的格局。8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转型的不断深入,国家与社会关系也发生了相应的变革。自主性的社会空间不断扩大,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变得日益多样而复杂,并且出现了大量的民间社团。然而,人们对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认识却没有发生质的改变,相反仍然受到传统单向思维的支配。他们习惯于把社会视为国家的对立面,认为两者之间属于一种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关系,国家强必定社会弱,而社会强必定国家弱。在这样一种思维的影响下,我国公民社会的推动者,着重鼓吹“国家退出”;而作为监管者的国家,则对公民社会之于民主制度的积极意义始终没有进行深入的了解,从而采取了一种高度防范的态度。[15]这种思维的负面影响,至今依然影响着国家和社会两者的认识与实践。
从理论上来讲,国家与社会存在着诸多关系模式,而非简单的零和关系。有的学者归纳为五种:社会制衡国家、社会对抗国家、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社会参与国家、社会与国家合作互补。[16]而波兰社会学家奥索斯基则认为存在三种模式:集体理解的模式,即建立在传统习俗之上的社会生活;多元模式,它是由于相互作用的“自然法则”而获得的社会均衡,在遵循某些竞赛规则的情况下,是各个不协调的决策的结果;一元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中央决策规定社会生活,主要决策都由一个机构制定并且监督实施。奥索斯基认为,由此可以演绎出第四种模式,“第四种社会制度的概念——尽管旧式的自由主义者反对——是把社会生活的多元特征与合理的计划系统协调起来”。[17]由此可见,不论是“五分法”还是“四分法”,皆包含“强国家-强社会”这一理想类型。事实上,西方国家的现实经验也印证了上述理论假说的正确性,并且表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确能够达致双赢的结局。[18]
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革命型全能主义遗产的国度,将多元主义视为公民社会发展之道并希望最终实现“社会制约权力”的“弱国家-强社会”目标,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因而,打破国家与社会零和博弈的陈腐观念和寻找新的发展模式,具有非常珍贵的现实意义。就此,笔者赞同顾昕等人的观点,就中国的实际来说,在合作主义(corporatism,也译为“法团主义”)理念下实现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增权(mutual empowerment),并最终形成“强国家-强社会”的关系格局,不失为一种合理而又可行的发展模式。[19]一方面,现代化目标的实现仍然需要国家作为社会总体利益的代表在尊重社会独立性的前提下积极介入社会生活过程,对后者的活动进行多种形式的协调和引导,或者为它们创造适宜的活动条件和环境;另一方面,社会的良性发展和民主政治的实现需要社会在法律范围内享有广阔的活动空间,并最终与国家形成“双向的适度的制衡关系”。当然,这样一种抽象的理论界说还需要一套技术性的操作方案与之相配套。就当前来说,改革现行的社团监管体系,鼓励和引导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使它们成为法治框架内各种公共物品和私人产品的有效提供者,乃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强国家-强社会”模式中的国家,并非一个权力不受限制而肆意横行的“利维坦”,而是指国家具有较强的能力,能够有效动员和汲取社会资源,进行价值的权威性分配。套用迈可·曼(michael mamn)对国家权力的区分,“强国家”是说国家拥有强大的基础性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而非专制权力(despotic power)。[20]对“强国家”进行这样的界定,不仅可以避免国家为其滥用权力侵害公民而寻找借口,而且有助于国家提高相应的基础性能力(如汲取能力、调控能力和合法化能力)并免除“自由派”对强大国家能力的无端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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