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关键词:熟人社会,基层民主,村务公开,民主监督
2006年10月17日至11月3日,南方农村报与广东省纪委、民政厅和计生委组成的省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工作第三检查组对汕尾、河源、惠州和韶关4个市8个县(区)16个镇(街)的28个行政村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了明查暗访。从地缘来看,这些村庄分布于粤北、粤中和粤东城郊及偏远落后地区,既有沿海以渔业为主的村庄,也有靠山以农耕为主的村庄,还有已经高度城镇化的村庄;从经济发展水平来看,既有集体经济收入为零的赤贫村,也有效益创百万的发展村;从社区发育状况来看,既有独立闭塞的传统型小山村,也有外向型的现代城中村;从人口结构来看,既有少数民族与汉族交杂混居的村庄,也有纯汉族居住的村庄;从村庄建设的发展模式来看,既有内源充足的自力发展型村庄,也有完全靠外力推动村庄建设的外力发展型村庄。为强化纵横比较,客观评判和全面认识一个地区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情况,除自主抽查的28个村外,检查组在完成既定的暗访任务后,还根据地方民政部门提供的样本走访了若干当地认为搞得比较好的示范村。
调查结果显示,只有43%的村庄相对较好地依照法律的规定和有关政策的要求推进本村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而57%的村庄开展情况不容乐观。因为被调查的村庄均系随机抽查,检查组在调查的过程中经常受到不同因素的干扰,因此,结果未必能够绝对代表一个地区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工作的整体发展水平,但是,至少可以客观和深入地反映出这个地区相当一部分村庄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的真实现状。
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是农村基层民主制度体系里边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执行情况直接影响到村民自治组织法的运行以及我国农村基层民主的实践。在搭建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这两项制度的同时,立法机关还创设了民主监督制度来联通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制度,在立法逻辑上使村务公开成为实现民主管理目标的必要前提。本文将从分析本次调查的结果出发,借助社会学的有关理论,并结合法学及其它学科的有关观点,以多维的视角深入阐析熟人社会可能对民主监督制度运行产生的影响,以及有效实施民主监督的路向。
一、熟人社会成员的民主监督需求
在我国,农村几乎无一例外地联结着一个熟人的社会。村民与村民之间代代相邻,相互熟悉。
比之陌生社会,熟人社会是一个相对保守的社会。按照费孝通的观点,保守是对前人生活经验的认可,“前人所用来解决生活问题的方案,尽可抄袭来作自己生活的指南……好古是生活的保障了。”①今天,中国农村普遍开始实行村民自治,民主已成为农民生活的重要元素,农民似乎仍然没有脱离这种保守。法治还远未能成为农民头脑中占主要地位的生活观念,道德强制——也就是所谓的礼治观念——依然是直接和深刻影响和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力量。
对多数的农民来说,熟人是不需要监督的。这一认识在他们的思想里边,与生继来并且根深蒂固。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比之以前已经大大改变。事实证明,这种保守的经验并不能继续为他们的生活提供有效的保障。近十年来,农村出现越来越多的农民集体上访、投诉和告状现象,里边有相当一部分是反映村干部有问题的。2005年在国内外引起轩然大波的广州番禺太石村事件,就是缘于村民与村干部的矛盾和摩擦。惠州市纪委监察局向笔者提供过一组数据,2005年该市所受理的市县两级信访就有18520件,到市越级上访的186批3055人次,到省越级上访的30批466人次,到北京越级上访的5批8人次。这还是官方统计的数字,其它未纳入统计的则可能更多;笔者所在的南方农村报,每年所接到的农民投诉和报料(包括电话、信件和上门反映)中,数量亦以反映村干部有问题的为最;而据广东省民政厅基权处反映,接待来自全省各地农民的投诉和上访群众已经成为该处一项繁重的工作负担,有时一天接待的就有十几宗。其实,农民今天所投诉的村干部绝大部分都是当初他们亲手投票选举的。
民主是一种实践,在不断的实践中,农民才逐渐产生对民主监督的需求。自1998年我国全面实施村民自治,8年来农民为民主所付出的惨重代价已充分说明,熟人关系已经不再是保障公共利益的有效条件。残酷的民主训练亦使农民在巨额的代价面前,重新检讨自己的民主实践。他们开始意识到,无论再熟的人,只要授予权力,就必须实施相应的监督。在检查组抽查的28个村庄,凡是被有关部门定性为“问题村”的村庄,都是因为村务公开不充分、民主管理不到位,组织运作不规范。1998年,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的马头镇有一个村,第一次实践民主选举村官,农民几乎无一例外地把选票投给了自己身边最亲近的人。然而,由熟人组成的村两委班子上台后,并没有像村民所期望的那样秉公办事,而是利用村民赋予的权力损公肥私、中饱私囊。结果,2002年换届选举,村民痛改前非,把一个“倒插门”到村里的上门女婿选为了村官。
二、熟人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失灵的原因
民主监督是村民组织法里边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一起,共同组成了我国的农村基层民主自治法律制度体系。民主监督必须依靠村务公开来实施。村民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虽然规定了村务公开制度的有关内容。但是,村委会应该如何具体执行该规定,发现问题应该如何具体实施监督,有关部门应该如何具体保障,第二十二条规定得并不具体。为了具体贯彻和落实村民组织法的这一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出台《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人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即中办发[2004]17号文,在此基础上,各省市亦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执行办法,譬如广东省就制定了《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和《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还有更为具体的《广东省村务公开工作和民主管理量化考评制度》。
这些规定从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障农民群众在村级事务中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出发,要求每个村在成立村“两委”的基础上,还必须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并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中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共同监督村里的村务、财务公开工作。并且规定,“两组”成员不得包括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但是,尽管村务公开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体系看似如此完善,民主监督的制度依然经常出现失灵的情况。
监督的制度思想起源于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熟人社会的特点是,道德规范对人的行为模式具有强烈的约束力,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有时道德强制甚至比法律强制还要管用——明白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一些制度供给严重缺乏的农村,人们依然能够世代和睦相处,即便有时因为一些利益矛盾而产生冲突,也能够利用自我调节机制迅速加以化解。
熟人是最忌讳不信任的。对熟人进行监督,往往就意味着向对方宣告“你不再值得我信任了”,如果对方是亲戚或者关系亲近的邻居,结果就很难取舍。因为监督的结果极有可能造成既有关系的破裂——在熟人社会里边,资源流通和社区互助基本看的就是关系的亲疏,一旦这种关系被撕裂或颠覆了,在以后的生产和生活中,监督者很有可能便会面临诸如此类的各种预期损失。在笔者调查的这28个村庄里边,几乎所有村庄的村干部都表示,村民对公开出来的村务和财务情况,没有任何意见。实际上,这并不能反映,这些村务和财务的管理绝对就没有问题。因为,即使村民有意见,碍于跟村干部的相熟关系,他们也不愿意站出来提出批评。当然,这里边也有村民的监督能力和监督水平有限的问题。
正因如此,要熟人去监督熟人是很难办得到的。不但因为对监督者来说,要承担的个人成本过高,且对整个熟人社会来说,监督的效果都不甚明显。
除非监督者对资源调配和熟人关系具有足够强势的干预和影响能力。比方说,宗族里边未担任村干部的长者,但是这样的监督者也应该成为被监督的对象,因为长者也不能排除有犯错误的可能。监督的目的常常是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这跟制衡极富博奕意理的制度思想是有区别的。虽然在某种意义上,监督与制衡都具有约束的意思,然而,监督关系一般建立于力量悬殊的主体之间,而制衡关系则建立于力量相对均衡的主体之间。因此,在强者与弱者之间往往讲究的是制衡,而在弱者和强者之间,强调得更多的则是监督。
共2页: 1
论文出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