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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宪法与后福特主义

2014-05-08 01:03
导读:政治论文毕业论文,鞍钢宪法与后福特主义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鞍钢宪法与后福特主义
鞍钢宪法与后福特主义 1960年3月22日,毛泽东在鞍山钢铁公司《关于工业战线上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的报告》上批示,宣称“鞍钢宪法在远东、在中国出现了”。今天,四十岁以上的人还能记得,“鞍钢宪法”的内容是“两参一改三结合”: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程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工人在生产实践和技术革新中相结合。
三十六年过去了。与这期间的许多事物一样,“鞍钢宪法”也经历了“墙里开花墙外香”的过程。先是日本,随后是欧洲和美国,许多工业管理学家认识到,“鞍钢宪法”的精神实质是“后福特主义”(post-Fordism),即对福特式的僵化的、以垂直命令为核心的企业内分工理论的挑战。“两参一改三结合”,用今日流行的术语来说,就是“团队合作”(team work)。日本的所谓“丰田生产方式”,就是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者的“团队合作”,每人不固守僵化的技术分工,随时随地解决“无库存生产方式”中出现的问题①。瑞典的Volvo汽车公司,为了发挥“团队合作”的效率优势,于1988年开始,将“装配线”(Assembly line)改造为“装配岛”(Assembly island),使工人不再象从前那样在装配线上重复单一的任务,而是8至10人一组,灵活协作,组装整车②。美国也不甘落后,1995年2月1日国会开始辩论“团队合作法案”。因根据1935年通过的劳工法(Wagner Act),“团队合作”是非法的,故美国现在必须对劳工法提出修正,才能充分利用“团队合作”的效率潜力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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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股“后福特主义”的世界潮流中,毛泽东所推崇的“鞍钢宪法”,以其最早并鲜明地向僵化的福特式分工体制挑战,而格外受人瞩目。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管理学教授罗伯特·托马斯(Robert Thomas)明确指出,“毛主义”是“全面质量”和“团队合作”理论的精髓④,即充分发扬“经济民主”——两参一改三结合——恰是增进企业效率的关键之一。
遗憾的是,在“鞍钢宪法”的发源地,人们今天却很少再提起它了。这其中的原因是复杂的⑤,但一条明显的原因是“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中出现的混乱使“鞍钢宪法”在执行中与原意出入极大。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是否应该把“婴儿与洗澡水一起倒掉”。在“改革、开放”的今日,在世界性的“后福特主义”潮流中,“鞍钢宪法”能否成为我们民族工业振兴的精神与组织资源之一?
当然,不少人对这个问题持否定答案。汪丁丁先生便是其中的一位。在批评我和甘阳的文章中(载《读书》1995年第4期),汪丁丁明确指出,“必须先搞‘福特主义”生产”,才能谈得上搞“后福特主义”。他的论证之逻辑很简单。用他原话来说:“我这个判断的根据很简单:你要过上富裕的日子吗?那就必须组织社会分工”;依他看来,社会分工带来工业生产的“规模经济”,也就是福特主义;而只有到“电讯技术发达”之时,今日中国工人的“第五代子孙”才“可以在高尔夫球场里通过手提电脑指挥无人工厂的生产”,这也就是他所理解的“后福特主义”。
令人一目了然的是,汪丁丁的论证完全系于分工理论。而他所依据的分工理论,则是亚当·斯密首先在其《国富论》第一篇第一章中提出的。因此,如果我们能够论证出斯密的分工理论的致命缺陷,汪丁丁的论点也就不攻自破了。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我们认为,亚当·斯密的分工理论有两大弊病:
第一,也是最重要的,是斯密将“社会分工”化简到“技术分工”。换言之,他没有将“社会分工”与“技术分工”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分开来,《国富论》开篇头一句话便是:“劳动生产力上最大的增进,以及运用劳动时所表现的更大的熟练、技巧和判断力,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⑥。”这自然是极富洞见的观察。但是,他没有说明这里的“分工”指的是“技术分工”还是“社会分工”。所谓“技术分工”,指的是将一项生产任务分解为不同的步骤去完成;所谓“社会分工”,指的则是工人被安排到不同的步骤上去的方式,例如,可以安排不同的工人去完成不同的生产步骤,也可以安排同一个工人去完成不同的步骤。无疑,“技术分工”通过对生产过程的分解,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但是,“技术分工”与“社会分工”之间并无“一一对应”的关系;也就是说,生产过程的不同步骤不一定要求不同的工人去完成。例如,我们前面提到的装配汽车,既可以有“装配线”,也可以有“装配岛”,而这两种形式下的“社会分工”是不同的。又如,即便是在同一条生产线上,同一个工人可以永远干同一件事,也可以经常调换工种。简言之,对生产过程的步骤分解,与对工人工作安排的分解,不是逻辑上同一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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