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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人理解劳动价值论,还应明确价值创造与财富创造是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的两个范畴。分配财富与分配价值也是不同的。
首先,价值与财富是不同的。除商品外,财富是不具有价值的。只有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是财富,而这时财富的物质内容即使用价值同时具有价值,所以不能认为在任何条件下,只要有了劳动,就能创造财富或创造价值。对此,马克思早在1875年的《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就明确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马克思又说:“只有一个人一开始就以所有者的身份来对待自然界这个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把自然界当作属于他的东西来处置,他的劳动才成为使用价值的源泉,因而也成为财富的源泉”。被称为英国古典之父的配第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马克思在《资本论》引述它,是很值得注意的重要观点。财富的创造需要劳动同各种生产要素的结合,其中包括资本、土地、技术、等等。生产要素参与财富创造,它们参与分配是合理的。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经济不发达、需要尽快增加社会财富,以便满足人民物质需要的国家,不能由于生产资料自身不创造价值而否定它的积极作用。为了多创造社会财富,除了多投人劳动外,还必须有相应的生产资料。明确这一点对目前尚处于初级阶段的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次,价值分配与价值创造不仅概念不同,而且研究的领域也不同,尤为重要的是,后者与经济制度紧密联系。如在社会里,价值分配就是分配剩余价值。所以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把分配理论直接定名为剩余价值分割。价值分配理论与价值创造理论,虽然有密切联系,但研究的问题不同,价值创造理论是研究价值是怎样创造的、价值的源泉是什么。价值分配理论是研究各经济主体之间是怎样进行分配社会财富(包括价值),它直接涉及到生产要素本身虽然不创造价值,但又是活劳动创造价值时不可缺少的条件,它是否也参与分配,主要是研究分配原则是由什么决定的,对此马克思早有深刻的阐述,“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这就是说分配方式和原则是由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决定的,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决定了与之相适应的不同分配方式。因此,不能认为不创造价值就不参与分配,或者反过来说,参加分配的因素就是价值创造。最明显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按资分配,不能认为资本也创造价值。如果这样认识,恰恰是法国庸俗经济学的创始人萨伊的效用价值论。他说:“创造具有任何效用的物品,就等于创造财富。这是因为物品的效用就是物品价值的基础,而物品的价值就是财富构成的”。于是得出劳动、资本和土地“三位一体”的分配方式,即工人凭劳动得,资本家凭资本应该得到利息,土地所有者凭土地应该得到地租,三者得到的报酬都是公平合理的。这显然是为剥削者作理论论证。他在理论上的错误:一是把价值的创造(活劳动创造价值)与财富的内含(c十v十m)混在一起;二是把价值产生的源泉与社会财富的分配这两个领域的问题混为一谈。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最后,江泽民同志的报告根据马克思的分配理论又丰富和发展了它。由于马克思肯定了非劳动因素(生产要素)在财富创造过程中的作用,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分配中不仅仅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参与分配,即按劳分配,其他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的发展程度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情况下,承认并鼓励生产要素的更多投入,有利子调动社会上资金持有者的积极性,有利于经济发展。根据党的十五大所肯定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制度”,实质上是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经营者的合法地位及他们占有社会财富的权利,其理论根据就是价值创造与劳动相关,分配与生产要素相关,即马克思的分配是由“生产条件本身分配”所决定的。他们多占有一些社会财富也并非都是剥削来的。
总之,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推进到一个新高度,为目前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方针、政策,尤其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等政策,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