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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为马克思辩——犯罪到底生产了什么?(1)

2014-07-03 01:03
导读:政治论文毕业论文,再为马克思辩——犯罪到底生产了什么?(1)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摘 要 题】学术争鸣【 正 文】      一、引言
【摘 要 题】学术争鸣
【 正 文】
      一、引言
  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一册)附录(11), 标题为“关于一切职业都具有生产性的辩护论见解”中有这样一些文字:“罪犯生产罪 行。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一下最后这个生产部门同整个社会的关系,那就可以摆脱许多偏 见……犯罪使侵夺财产的手段不断翻新,从而也使保护财产的手段不断翻新,这就象罢 工推动机器的发明一样,促进了生产。……罪犯不仅生产罪行,而且还生产刑法,因而 还生产讲授刑法的教授,以及这个教授用来把自己的讲课作为商品搬到一般商品市场上 去必不可少的讲授提纲……再次,罪犯生产全体警察和全部刑事司法、侦探、法官、刽 子手、陪审官等等……罪犯生产印象,有时是道德上有教益的印象,有时是悲惨的印象 ,看情况而定;而且在唤起公众的道德感和审美感这个意义上也提供一种服务……罪犯 打破了资产阶级生活的停滞,造成令人不安的紧张和动荡,而没有这些东西连竞争的刺 激都会减弱。因此,他就推动了生产力”。(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一) 册,(第415—416页)。梁根林先生在《从绝对主义到相对主义——犯罪功能别议》(《 法学家》,2001年第2期)一文中作了如此引用。)值得注意的是,现在法学界有种错误 的理解,认为以上思想是属于马克思的,是马克思对“犯罪有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 ,有推动进步的“积极功能”,所作的“辩证和理性的分析”(注:梁根林:《从绝对 主义到相对主义——犯罪功能别议》,载《法学家》2001第2期,第12页;陈兴良、梁 根林等:《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载《金陵法律评论》(秋季卷),第8页。)。而 实质上,这并不是马克思的观点,马克思的这篇附录恰恰是对持这种观点的人所进行的 批判。部分法学工作者断章取义,完全错误理解了马克思,并且,这种观点影响很大, (注:北京大学副教授梁根林先生的《从绝对主义到相对主义——犯罪功能别议》一文 发表在中国人民大学主办的《法学家》上,后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 》2001年第7期全文转载;在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主办的“刑事法论坛”上,梁 根林先生再一次强调了这个观点,并且,该次论坛的内容后又发表在南京师范大学主办 的《金陵法律评论》(秋季卷)。)因此,对于所谓的“马克思犯罪功能说”的是非问题 非常有必要再来个“正本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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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正本清源
  只所以是“再”来个“正本清源”,是因为早在1986年我国著名的法学家,南开大学 法学研究所名誉所长李光灿教授在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论》一书中就有过“马克 思犯罪功能说”的观点,(注:参见毛信庄《“罪犯生产”说是马克思的观点吗》一文 的[附后],《法学杂志》1986年第2期,第19页。)当时上海师范大学政法系的毛信庄同 志就对这种观点提出过质疑与批判,(注:毛信庄:《“罪犯生产”说是马克思的观点 吗》,载《法学杂志》1986年第2期,第18—19页。)李光灿教授不仅从善如流,坦率承 认了自己的错误,(注:参见毛信庄《“罪犯生产”说是马克思的观点吗》一文的[附后 ],《法学杂志》1986年第2期,第19页。)而且将毛信庄同志的文章推荐到《法学杂志 》,(注:参见毛信庄《“罪犯生产”说是马克思的观点吗》一文的[编者按],《法学 杂志》1986年第2期,第18页。)并发表于《法学杂志》1986年第2期上。李光灿教授承 认“误将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的话,当成马克思的话并予以肯定,都是错误的”,其 原因就是“直接引用的是马克思恩格斯论法的编著而没有细查马克思在《剩余价值论》 第一册附录中的引文”所致。(注:参见毛信庄《“罪犯生产”说是马克思的观点吗》 一文的[附后],《法学杂志》1986年第2期,第19页。)至于,现在的“马克思犯罪功能 说”的论者是否也是这个原因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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