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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改革权(1)(3)

2014-07-15 02:20
导读:综上所述,在我国以往的改革中,由于从整体上缺乏有力的法律与制度保障,党政关系,立法、司法与行政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又都处于一种复杂、

  综上所述,在我国以往的改革中,由于从整体上缺乏有力的法律与制度保障,党政关系,立法、司法与行政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又都处于一种复杂、交错、不确定状态,使得行政改革权处于法律缺失和主体不明的困境,对于我国行政改革的顺利进行极为不利。为此,我们有必要对行政改革权进行合理的界定、划分,并确定其归属。
      二
  合理确定行政改革权的归属是行政改革顺利进行的基础。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必须处理好党政关系,使党对行政改革的领导依法、合理的进行;必须处理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立法机关要制定法律来规范、确定行政机关的行政改革权,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应以法律加以规范;必须处理好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行政改革权限和共享权限。具体来说:
  1.要解决以党代政、党支配行政改革权的问题。党政关系应当是一种宪法和法律关系。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法律范围内的问题应当由国家和政府管,由党管不合适,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国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江泽民同志也指出:“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具体到行政改革权来讲,一方面由于各级党组织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因此不应在行政改革中包办宪法和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决定的事务。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机关不是党的执行机关,因此,党不应强行干预行政改革中的一些具体事项。正确处理党政在行政改革权上的关系的方法应该是:一方面,确保党的方针、政策的重要地位,因为,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它对行政改革的领导是通过其方针、政策来实现的;另一方面,党对行政改革的领导主要应依靠法律来进行,因为法律比政策更规范、更成熟、更具操作性。更重要的是,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同国家权力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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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行政改革权的划分应该坚持立法机关依法确定的原则,适当兼顾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似乎更多的是行政机关在设定组织、编制、结构、聘任公务人员、配置行政权力等方面的无序状态”。历次改革中,行政部门往往未经法律授权以规章、命令、决定等形式自行设置机构和配置权力,造成改革的混乱。这显然是由于行政改革权没有依法设置造成的。改变这种局面最有效的方法是用法治原则来建立秩序、减少混乱。法治原则所内蕴的人民主权即民主主义理念“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的组织或活动必须建立在人民授权的基础上,否则,就会丧失合法存在的理由”。在我国,人民授权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或法律来进行的。因此,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改革权必须主要由宪法和法律明确授予,并在其保障下实施,而不能以改革的革命性和行政的高效性为借口抹杀法律的权威性。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民主的尴尬:从选举团制度看美国选举政治
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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