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主权国家与世界政治秩序(5)
2014-09-06 01:02
导读:应该说,这种“新殖民主义”的理念日益在西方对外政策中占据主导地位,并日益成为西方主流意识形态的基本立场。北约对科索沃的干涉以及这种干涉在
应该说,这种“新殖民主义”的理念日益在西方对外政策中占据主导地位,并日益成为西方主流意识形态的基本立场。北约对科索沃的干涉以及这种干涉在西方大众以及理论界受到的基本文持反映出西方观念的变化。
这样,一个令人不得不思考的问题是,西方主流意识形态所致力追求的“新世界秩序”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新”的秩序?如上文所述,近代以来的国际秩序至少存在过两种形式。第一种类型,从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到一次世界大战,其特征是主权国家构成国际政治行为主体,但主权原则并不完全适用于欧洲之外的国家。第二种类型是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基本原则仍然是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的原则,但主权国家的概念同时适用于非欧洲国家,平等主权的原则取代了不平等主权的原则。
就目前的发展趋势而言,所谓新的世界秩序很可能成为一种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大国主导下的世界秩序。如果我们试图找出历史对照物的话,这种新世界秩序与一战以前的威斯特伐利亚秩序有一定相似之处。用美国学者罗伯特·基欧汉的话来说,“全球化与冷战结束导致一种新的世界政治格局。在某些方面,新的世界更象传统的世界政治,而不是1945年到1980年代的世界。”也就是说,根据基欧汉的分析,在这种新制度下,世界可以大致划分为两部分:第一是“和平区域”(Zone of Peace),即以经合组织(OECD)为代表的国家;第二是“冲突地域”(Zoneof Conflict),即经合组织之外的国家与地区。
这种区分让人联想起传统国际秩序中欧洲“国家团体”与欧洲之外国家与地区的区分。
根据西方“新世界秩序”的倡导者的说法,新世界秩序的特征是,在“和平区域”内部,以大致共同的意识形态与价值观为基础,以经合组织、北约、欧盟等组织为制度框架,实现进一步合作。为了实现合作,这些组织内部国家的主权必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对于“和平区域”之外的国家与地区而言,西方新世界秩序的倡导者为它们设计了一种与一战以前半殖民地国家颇为类似的处境。在这种秩序下,这些国家保留一定的国家主权,但主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受到限制。其中,最重要的是,在主权国家之上,有一些更高的原则,譬如人道主义原则、人权原则或其他西方认为具有重要价值的原则。这些原则比主权原则有更高的道德诉求,应该得到更高的重视,应该置于主权国家之上。
不仅如此,这种理论主张,如果“和平区域”之外的国家未能履行这些更高原则所规定的义务,这些国家就可能受到制裁,甚至因此而成为武装干涉的对象。这些制裁或武装干涉的决定者与行为者既可能是某些全球性机构,如联合国,也可能是某些“和平区域”国家组成的政治、经济或军事机构,如欧盟、经合组织或北约等。
三.权力的合法性与国际秩序的合法性
现在,让我们从理论上考察这种新世界秩序的合法性(legitinmacy)。这里所讨论的合法性并不是韦伯理论中那种以描述、解释为特征的合法性,而是政治哲学理念中规范意义上的合法性。在西方,最早将权力合法性上升为评估权力首要因素的是卢梭。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对“合法的权力”与“强力”作了明确区分。卢梭指出,强力可以迫使人们服从,但是,“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譬如,“假如强盗在森林的角落抓住了我”,用刀逼迫我交出金钱时,我也许会出于对强力的恐惧而服从他的命令。但我仅仅是服从他的“强力”而已,这种强力并不具有合法性,我并无服从它的义务。
为了考察新世界秩序的合法性,我们有必要首先考察近代以来国家权力合法性的依据。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如上文所述,自十七世纪以来,民族国家成为政治统治的基本形式。政治学家与
社会学家一般都接受韦伯关于现代国家的定义:现代国家的特征是国家在特定领土范围内“垄断使用暴力的权利”。这种对使用暴力权利的垄断被人们称为国家的主权权力。国家主权的概念最早在布丹、霍布斯等理论家那里得到详尽阐释。用当代著名现实主义国际政治理论家摩根索的定义来描述的话,主权指的是,“一个民族的最高法律权威,它可以在特定领土范围内制定法律,它独立于其他任何民族的权威,并依据国际法享有与其他民族的权威平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