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主权国家与世界政治秩序(7)
2014-09-06 01:02
导读:这样,在西方近现代政治哲学传统中,关于权力的合法性至少有两个基本标准。第一,最高标准,从民主制度的根本原则出发,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必须建立
这样,在西方近现代政治哲学传统中,关于权力的合法性至少有两个基本标准。第一,最高标准,从民主制度的根本原则出发,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必须建立在被统治者同意并对被统治者有所交待(accountable)的基础上。事实上,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这一原则日益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原则。第二,最低标准,即霍布斯逻辑中权力与义务的统一。统治者掌握政治统治权力的基本预设是它能够为被统治者提供具有普遍意义的公共产品。这种公共产品必须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就是说,凡是在领土范围之内的公民或臣民都可以享受。
如果按照这两个标准衡量的话,今天西方主流意识形态所理解的超国家权威缺乏必要的合法性依据。第一,今天世界上还没有一个机构,具有对世界上人民有所交代(accountable)的机制。联合国具有某种世界性特征,但它的基本组织特征使它的世界性远远缺乏卢梭所期望的权威的合法性。而且,事实上,今天倡导全球化政治统治的人一般并不把联合国视为某种履行全球化“统治机制”(govenance)的机构,而是以北约或其他西方发达国家俱乐部作为全球化秩序的立法与执法机构。这种机构在本质上并不是世界性的机构,其渊源、组织原则更多地与某些国家或国家集团相联系,而不是基于某种世界范围的同意原则,更不可能对世界范围的人民有任何意义上的“交代”。如果用卢梭的术语来表述的话,这种机构只有“强权”,而没有“合法的权力”。
退一步讲,我们甚至可以不要求全球化的政治秩序对世界人民有某种“交代”。毕竟,这个世界上的许多主权国家的政权对其人民并没有多少交代。尽管这种政权从法理的角度而言并不具有“合法性”,是独裁政权,但这种政权存在的时间远比民主政权源远流长。这种政权的合法性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它有责任为所治理的人民提供最基本的“公共产品”。譬如,它必须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提供司法的保障。在很多情况下,他有义务考虑社会最基本的福利。韦伯曾十分生动地描述传统中国社会是“福利国家”,国家有贩济灾民的义务。如果国家做不到这一点,人们就有理由相信统治者已经失去了“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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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今天倡导干涉主义的人们往往热衷于追求全球化统治机制的权力,而对这种机制的责任与义务却鲜有论及。从最近十几年以美国为主导的西方国家的实践以及全球化统治机制倡导者的理论来分析的话,这种机制与传统民族国家权力相比具有两个明显的区别。第一,这种机制所体现的权力不具有普遍性。如上所述,国家权力合法性的标准之一是它必须具有普遍性,即在这种权力所统辖的范围内普遍适用同一原则。西方权力目前所主张的干涉具有极大的选择性,即对有选择的地区、有选择的事项进行干涉,而不是基于某种普遍主义原则进行干涉。第二,西方权力在进行干涉的同时并没有为他所干涉的对象提供基本公共产品的愿望。
如前所述,权力的普遍性以及权力与义务的统一是山大王转化为合法统治者的基本前提。不具备这些特征的权力只是卢梭意义上的强权,而不是合法权力。基于强权的世界秩序在本质上并未超出近代旧世界秩序的范畴,“新”秩序的成分并不多。
四.全球化背景下的世界政治秩序
对西方主流意识形态所倡导的全球化政治统治持批评态度并不意味着否认全球化经济、技术与文化交流要求某种全球化管理机制,协调机制,甚至统治机制。如果追溯主权国家在近代的演变与发展的话,我们会发现,霍布斯逻辑中所假定的国际秩序的“无政府状态”仅仅是一种“理想类型”。在现实中,近代以来,特别是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社会一直有寻求合作、甚至建立超国家的世界性秩序的冲动,这种冲动导致一系列国际法与国际政治规则的出现,并产生了一系列制度化的组织与机构。从最早出现的国际组织——1865的年国际电报组织(International Telegraph Union)——到今天左右国际经济命运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从联合国这样的世界性组织到欧洲联盟等地区性组织,从政府间组织到非政府组织,近代世界发展出相当数量的超国家组织或机构。据统计,截至1996年,国际性政府间组织达到260个,非政府组织高达5472个。这些组织或机构使得全球性经济、社会、政治与文化交往得以正常进行。今天,随着经济、贸易、文化、科技甚至犯罪的全球化,国际社会在政治事务中的合作必然会与日俱增。某种超越民族国家层面的全球化政治机制将有利于全球的稳定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