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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主权国家与世界政治秩序(6)

2014-09-06 01:02
导读:诚然,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与民族主义的发展有关。民族主义的核心诉求是政治权力应该反映文化的同质性,而这种同质性往往又与历史的记忆相关。惟其

诚然,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与民族主义的发展有关。民族主义的核心诉求是政治权力应该反映文化的同质性,而这种同质性往往又与历史的记忆相关。惟其如此,现代民族国家的领土界域常常和民族的历史与文化界域有一定联系。但是,就规范性意义而言,民族主义并不能构成国家权力合法性的渊源,并不能解释为什么国家具有“垄断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必须有其他依据。西方学术界讨论国家权力时,常常以霍布斯的国家理论作为出发点。正如Christopher Pierson所指出的那样,尽管国家主权权力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布丹与马基雅维利,但是,“只是到了十七世纪,在霍布斯的著作中,我们才可能发现关于主权绝对权力必要性的明确阐释。”为了探讨国家权力的合法性问题,我们也有必要从霍布斯的逻辑开始。
霍布斯在探讨国家存在的理由时,首先提出一个问题,假如没有国家人们会过一种什么样的生活?与许多理想主义者不同,霍布斯对人的本性持一种相当悲观主义的看法。他认为,人在本质上是一种自私、冷酷的动物。他们互相竞争、猜忌,追求权力、财富与荣誉。鉴于此,“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这不是一般的战争状态,而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在这种情况下,“产业是无法存在的,因为其成果不稳定。”“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
为了摆脱战争状态,过一种安全的生活,就必须有一个使大家慑服的共同权力,这就是“国家”,即“利维坦”。这个“利维坦”是集体人格的化身,是集体意志的体现:“每一个人都承认授权于如此承当本身人格的人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命令他人作出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这种利维坦所代表的是一种公共权力。公共权力不同于以追求自身利益为目的的掠夺性(Predatoly)的权力。它的首要职能是为国家内的人民提供秩序,提供安全,使他们能够过一种有安全的生活。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这样,霍布斯事实上发展出国家权力的基本逻辑,即国家权力的“理由”基于一种权力与责任、权威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主权权力的基本职能是为主权属下所有成员提供公共产品。这种公共产品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国家为所属地区提供统一的行政与法律制度,维护国家内部的秩序以及对外的安全。第二,现代国家为所属地区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诸如全民教育、社会保障、公共设施等。第三,现代国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管理或调节经济。这在二十世纪相当普遍。
根据霍布斯的逻辑,国家履行这些职责构成国家权力合法性的依据,构成国家垄断使用暴力的权利与税收权利的依据,也构成国家要求臣民服从的“合法性”(ledtimacy)依据。国家为社会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是国家区别于匪帮的重要特征。诚然,无论在西方中世纪还是在中国历史上,履行管理国家职能的统治者与不具备如此职能的“山大王”之间的区别并不总是径渭分明的。中国的古语“成者王侯败者寇”生动地显示了这一特征。不过,从理论的角度分析,山大王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区别还是十分清楚的。山大王转变为王侯的起码条件是,他必须为他所管辖的人民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在中世纪欧洲的城堡,封建主必须为下属的臣民提供安全保障。同样的情形也适用于中国。
对于不少自由主义或民主主义思想家而言,霍布斯赋予国家合法性的依据是远远不够的,除了创始契约所规定的权利转让外,除了国家为所属地区提供公共产品的依据外,国家权力合法性的依据必须与民主原则联系在一起。国家权力必须受到民主机制的制约,从而使权力的行使者对权力实施的对象有所交代(accountable)。卢梭的理论是这方面的代表。卢梭对民主理论的最大贡献是其学说中包含的合法性(legitimacy)观念。他以一个道德哲学家的身份试图对权力的来源进行审视,并确立评价权力的标准。卢梭提出并力图回答的问题是:为什么。我应该服从某种政治权力?或者换一句话说,在什么情况下我必须服从政治权力,在什么情况下我不必服从这种权力?他剖析了历史上以及现实中权力的基础。这些权力或者建立在传统之上,或者建立在强权之上。在卢梭看来,所有这些权力都是不合法的。真正合法的权力只有一种,即建立在人们自由选择基础上的权力。自由意味着自主。我只应服从我自己的良心,自己的决定。任何他人强加于我的决定对我只能是一种奴役。民主的制度是唯一可以既建立权威又不丧失自由的制度。一切不民主的制度都是非法的制度,都是对人民的奴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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