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主权国家与世界政治秩序(8)
2014-09-06 01:02
导读:现在的问题是,何种类型的全球化政治管理与统治机制才是具有合法性的机制?从近几年国际政治中各种势力所表达的政治观点看,有两种声音最为响亮,
现在的问题是,何种类型的全球化政治管理与统治机制才是具有合法性的机制?从近几年国际政治中各种势力所表达的政治观点看,有两种声音最为响亮,而这两种声音在我国理论界的讨论中也有一定的回响。
第一种声音就是上文所批评的西方主流意识形态的主张。它否定国家主权原则在新形势下的有效性,试图以西方权力与价值观为基础构建超越民族国家的全球化政治秩序。笔者试图展示,这种主张的实质是从二战后以平等主权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倒退到传统的主权不平等的国际秩序。第二种主张是具有强烈民族主义色彩的第三世界国家政治家与知识分子的立场。这种立场对全球化的经济政治秩序持批评态度,拒绝接受近代以来形成的基本经济、政治规范,甚至拒绝参与国际合作。
根据上文所分析的合法权力的原则,我们完全可以超越这两种选择,构建第三种可能的模式。这种模式可以较好地将西方近代自由主义传统中的理想主义原则与反映弱小国家利益与诉求的平等原则结合在一起。它以二战以来的平等主权原则为基础,寻求全球化环境下最大可能的国际合作,并寻求在主权国家转让部分权力的基础上实现某种全球化政治统治。
这种模式的核心是二战以来所确立的主权平等原则。不论主权国家原则受到何种批评,但不容否认的是,在世界范围内,主权国家仍然是体现政治权力与责任统一、体现民主统治原则的基本单元。合法的国际统治机制只能以主权国家为基础。而且,在全球化条件下,主权国家面临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复杂的情形,肩负更重要的任务。第一,主权国家必须在全球化背景下保护一国人民的利益,尽量减少全球化经济与文化交流给一国人民带来的负面影响,维护国家的安全与完整。第二,主权国家有责任维护国内秩序,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这种责任在全球化环境下显得更为艰巨。譬如,犯罪全球化的趋势使得主权国家在控制犯罪方面面临更复杂的任务。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当然,在坚持平等主权的前提下,这种模式并不认为主权国家在自己领土范围内拥有绝对权力,不受任何其他原则或机构束缚。恰恰相反,它承认对国家主权权力的适用范围、方式应该有所限制。这种限制可以体现为不同的层次。
第一,正如在一个社会内部国家与社会的权力必须有所区分那样,全球化进程的发展也要求对国家主权权力的适用范围作出某种限制。西方一些学者将国际范围内的合作或事务根据性质区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属于“高政治化”事务(high Politics),第二类属于“低政治化”事务。前者包括和平与安全等重大政治事务,后者涉及经济、社会、环境、人权等事务。
在“高政治化”事务中,主权原则仍然构成国际秩序的基本原则。高政治事务所涉及的是政治的核心问题,即合法性暴力的使用问题。正如上文所指出的那样,只有主权国家才有垄断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体现在
国际关系上,在涉及和平、安全、战争等重大问题上,主权国家是唯一合法的参与者和决策者。主权国家或者以自主的方式决定自己的安全事务,或者通过国家之间的协定、条约、组织来处理这些事务。
“低政治化”的事务与“高政治化”事务有本质的不同。随着全球化经济、文化、科技联系与合作的加强,在“低政治化”事务中,主权国家不再是唯一的参与者或决策者。全球化进程的一个重要结果是,在“低政治化”国际事务中,参与者与决策者日趋多元化。它既包括主权国家的政府机构,也包括非政府组织(NGO)。主权原则在这一类事务中完全可能与其他原则并存,构成新型的全球化管理或协调机制。
第二,统治者行使主权权力的方式也会愈来愈受到制约。其实,主权原则历来都不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西方近代主权原则的最早倡导者布丹尽管将主权权力定义为“一个国家绝对的、永久的权力”,但他同时也明确将主权原则置于“上帝的法律与自然法”的统制之下。他指出,“任何世上的君主都必须服从神法与自然法。”这些“上帝的法律”与自然法后来以国际法的方式体现出来,构成制约主权者行为的规范。如果一国的主权者违犯了这些规范,如发动战争、残害人类,他就必须受到制裁,甚至是以武力方式施加的制裁。可以想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发展,全球人类利益的联系会更加密切,这种类型的规范会逐步增多。譬如,最近阿富汗塔利班武装力量对人类珍贵文化遗产的摧毁必然会引发人们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