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与社会主义(5)
2015-01-28 01:18
导读:(一) 规定最高工时为每周40小时,最低工资为每小时40美分; (二)实行累进所得税,规定年收入100万以上者征收50%的所得税;后来标准又提高到75%
(一) 规定最高工时为每周40小时,最低工资为每小时40美分;
(二)实行累进所得税,规定年收入100万以上者征收50%的所得税;后来标准又提高到75%;
(三)国家将部分税收所得用于救济失业“游民”、吸收失业人员参与
市政工程或大型公共工程建设、建立养老金制度,以及对年老、残疾、贫苦母子、流浪儿给予救济补助。(14)
以上干预表明:私有财产及其所有权再也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资产阶级国家已经开始对它进行“神圣的侵犯”。不过,这种“侵犯”并不是从所有权和所有制层面展开的,事实上也没有公开触动所有权中的占有权,而是以国家的名义,从经济权利层面着手,对财产所有权中的用益权、处分权进行强制性干涉,迫使资本家将那些本来可以攫为己有的剩余价值交出一部分或一大部分用于社会需要。
二战结束后,在民主社会主义思潮的影响下,资本主义阵营掀起了一股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高潮--不仅战前的干预措施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而且还新增了一些措施,使干预向更广范围和更深层次迈进。这些新措施主要包括:
(一)效仿社会主义国家,直接从所有权和所有制层面着手,没收或强买一些私有财产并把它国有化。后来的实践表明,这并不是一个适合广泛久用的理想办法。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这种国有化逐步退潮并大部分被私有化替代。
(二)在经济权利层面,继续扩大干预范围和深度:
1、设置财产转移、营造活动税收制度,对不动产出售、用途变化、房屋营造活动征税;
2、开征累进制遗产税;
3、开征资本利得税,有些发达国家甚至开征了礼品税和高档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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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项措施都取得了比较理想的社会效果。其中遗产税这一项,已经无一例外地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施行,而且税率一般都比较高,目的是让遗产受让人不能单凭遗产就体面地生活一辈子。
不难看出,二战后所采取的这些经济干预措施,大多已经深涉所有权中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这无疑是对所有权更为彻底,也是更加裸露地“侵犯”。至此,所有权的“神圣”完整性终被彻底打破。从这时起,眼光敏锐的人会发现,财产占有权乃至其所有权的有无与多寡,已经再也不像从前那样必然与物质利益呈正比例关系。因为这时的经济活动已经主要不是在所有权层面,而是在经济权利层面运作了。在这个层面上,是不是所有者,并不是最重要的因素,实际拥有多少经济权利才是实质性、关键性的要素;经济利益越来越直接地同经济权利相联系并呈现明显的对应比例关系。例如,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便是一个有力的证明。从表面上看,国家或乡村集体仍然是土地的所有者,这一点与以前毫无变化,土地所有权还依旧姓“公”,但所有者既不是土地收益的最大收获者,也不是最大支配者,而按规定只能享受并支配其中很少一部分利益(农村费税改革试验政策规定,国家和集体征收的税赋不超过农民实际收入10%)。抛开质量因素不论,单从数量上分析,可以看出,国家和集体享有的实际经济权利有:100%的土地占有权、10%的土地用益权,还有30年一次的土地处分权;而农民享有的实际经济权利则有:100%的土地使用权、90%的土地用益权,还有30年之内的土地处分权。农民掌握的经济权利要比国家和集体大得多,也实惠得多。改革开放前期,中国农民积极性的迸发和农业劳动生产力的迅速提高都主要源于这种合理的制度性经济权利安排。正是由于这种现实情形的存在,在朴实的中国农民看来,现在农村实行的土地制度,其实就是私有制,而从理论上归纳,更准确的说法应是“间接私有制”,充其量也只能是“有限公有制”。这当然是按经济权利这个新标准,用新思维方式来定性的。这是一个明公暗私的成功事例。下面让我们来重点考察明私暗公的成功事例,因为这是本文所要论述的核心问题。众所周知,西方发达国家都是以私有制为经济主体的,即使象瑞典这样受社会主义思想影响很深的国家,其工业企业中私人企业仍占85%。(15)也就是说,这些国家本身并没有掌握多大比率的财产占有权和所有权,也就是说公有制成份不多。但是,在分割、支配国民收入的时候,它们所占的比率却要远远大于财产占有权和所有权的实际比率。例如,美国的税收占国民总收入的38%,(16)加上10%左右明令由私人开支的部分(如规定汽车必须自备反污染装置等类似开支),(17)美国政府平时能够支配的国民总收入实际已经近半或超半。荷兰早在1985年其国家经常收入就已经占国民生产总值51.7%,(18)到1995年,丹麦和瑞典仅税收一项,就分别占其国民生产总值51.7%和50.2%。(19)1995年,五位美国经济学家对瑞典经济做了调查,结果发现那里公共部门的开支占国民生产总值的70%以上。(20)事实上,现在在大部分西方发达国家,私人所有权及其所有制成分虽然占有绝对优势,但能够实际支配的国民收入还不足一半,其余那一大半只好让渡给国家和社会支配。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归根到底,还是在于这类国家事实上通过各种途径,已经在经济权利层面拥有更多的权利,否则,它们就不可能享有那么多、那么大的物质利益。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其中的北欧、西欧国家,也正是主要由于有效地利用了手中强大的物质手段,才有条件较为理想地克服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一些弊端,并成功地实行了一系列社会主义,甚至是共产主义的社会政策,如医疗、养老、伤残保障、基本教育等方面已基本做到按需分配(严格地说,应是“按社会可支付能力分配”)。应当说,西方发达国家取得今天这样的成就,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但其中的主要和关键因素应是经济权利层面的积极干预措施。过去,人们只注意或只研究这些积极干预措施的主要表现形式,即社会的高工资、高税收、高保险和高福利现象,却没有从理论上认真研究其背后的深层运作机制及其基本原理,连娴熟运用这些措施已有半个多世纪历史的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科学工作者也没有对此进行深究,这不能不说是一件令人费解的憾事。究其原因,无疑与“身在此山中”有关。现在该到揭开“庐山”真面目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