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权力结构中的家族因素(7)
2015-02-11 01:04
导读:第四,村委会和家族能够起到这种作用而党支部不能,即“ R1P2P3”的结构。在这样的村庄,党支部不能从家族关系中提取社会资源,非集体化以后又失去
第四,村委会和家族能够起到这种作用而党支部不能,即“ R1P2P3”的结构。在这样的村庄,党支部不能从家族关系中提取社会资源,非集体化以后又失去了经济资源,因此党支部出于软弱无力的状况。而村委会则能提取社会经济资源,站在公共利益的立场维护和增进全体村民家庭的利益。同时家族组织也能利用现存的制度渠道(如村民代表会议等),占在家族的立场为村民说话,维护村民家庭的利益。因此,村委会与家族具有一种合作关系。如珠桥村、古溪村就属于这样的村庄。
以珠桥村为例,程姓村民当选为村主任之后,面对的不再是一家一族的利益,而是各家各族的利益。因此他必须维护和照顾各家族的利益,才能平衡各种社会关系。而且,此人在担任村主任之前,由于家庭出身的原因(地主子女成份)而地位低微,这对其履行村主任的职权是不利的。而要改变这个地位,他就必须为全村人谋实惠。因此,村主任上任以后,利用自己的才能、经验和关关系(特别是关系),充分发挥村委会的作用,重振了村集体经济,增进了各家族村民的利益。 第五,党支部和村委会都不能起到维护村民家庭利益的作用,而家族组织具有某种程度的作用。这种功能结构即是“R1R2P3”结构。在这样的农村,党政组织或者瘫痪、名存实亡,或者都向家族组织交出了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家族以维护村民家庭利益而自居,而村民自然转向家族社会关系寻求帮助。这样的农村易导致政府与村庄的组织断层,使村庄走向无政府状况。而在无政府状况下,由于缺乏自上而下的制度监控,家族势力也有可能滥用权力,欺负弱小家族,导致家族械斗。这样的案例在那些“落后村”中不难找到。 第六,党支部、村委会以及家族组织都不能发挥这种作用,即“R1R2R3”的“3R结构”。“3R村”一般呈现出一盘散沙的状况,无论是村庄正式组织,还是家族组织,都不能为村民家庭提供制度化的利益保护。由于地方政府及其代理人不能维护农民的利益,导致农民对政府的冷漠。在这样的农村,无论是党纪国法还是家规族法,都荡涤无存。在社会约束双重丧失的情况下,一些村霸地痞的乘虚把持村庄,导致农村社会秩序的混乱。例如,广东电白市某村就是这种“3R村”的典型。
大学排名 四、 结论
随着农民家庭私营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中国乡村的民间社会也开始萌动起来了。这种发育中的乡村“民间社会”特别是家族社会,具有村落性、民间性和家庭本位性三个基本特征。
民间社会的出现,意味着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并能够采取维护和增进自身利益的行动。然而,在村庄社区性不断加强的条件下,村级组织包括党支部和村委会,都不可能摆脱家族文化的影响。而家族社会的良性发育也深受村级党政组织的制约。在案例分析中,我们看到家族结构或房族结构对村庄的权力配置具有一定的均衡作用,党政关系也深受家族利益关系的影响。家族要想发挥良性的作用,就必须超越家族或家族的狭隘利益界限,确立各家族、各房祧、各族众权利平等的现代观念,并同村支两委建立和保持良性互动关系,才有机会超越和否定自我并过渡到公民社会。 从利益认同来看,村支两委与家族的互动关系具有不同的类型或者结构。这种结构既同家族功能发挥的善恶有直接的关系,也同村支两委的实际关系有密切的关联。在党支部威信高,村委会权力也到位的“党强村强”的村庄,家族一般能够与村支两委结成良性互动关系,从而增强社区合作精神。在“党强村弱”的村庄,党支部在控制村委会的同时,也控制了家族的 社会资本;同时,家族也可以通过党支部的权威来发挥作用。相比而言,“村强党弱”的村庄,恰恰是党支部不能从家族关系中提取社会资源,而村委会占有了这种社会资本,扮演了增进村民家庭利益的政治角色。至于党弱村弱的村庄,既有可能出现纯粹的家族统治,也有可能出现三者共弱的全面溃败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家族组织缺乏自我约束的规矩,那么最遭殃的就是弱姓村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