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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思想(7)

2015-03-19 01:53
导读:社会主义法制对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作用,就是把民主的精神和原则具体表现为法律和制度,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即法制化。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民主必

  社会主义法制对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作用,就是把民主的精神和原则具体表现为法律和制度,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即法制化。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有一套完善的民主制度和相应的各种保障民主的法律。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的国家,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显得尤为重要。对此,邓小平精辟地指出:“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2](348页)因此,邓小平十分重视民主法制化问题。早在1978年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就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146页)邓小平这个论断也写进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后来,邓小平再一次强调:“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2](359页)否则,社会主义民主就会落空。因此,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我们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进行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和基本任务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发展了邓小平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的思想,把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统一起来,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2.民主权利必须依法进行
  民主是自由平等的政治活动,但这种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任何公民行使民主自由权利,都不得违反法律。如果不遵守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人们就不可能真正获得平等和自由。民主脱离了法制,就会导致无政府主义和极端民主化,就会给社会造成灾难。邓小平多次批判那种不要法制、不受法律约束的极端民主化观点,阐明了民主自由权利必须依法行使的思想。
  有人认为,民主权利必须依法行使,这意味着不自由,意味着剥夺人们的民主自由权利,并提出要追求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针对这些不正确的看法,邓小平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相反,这只能使我们的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2](359页)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是有条件的,都要受条件的制约。自由也是一样,它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是法律所规定的自由。世界上根本不存在绝对的自由,不存在不受法律限制的自由。有些人以为,西方是“自由世界”,民主自由不受任何约束,不受法律限制,人们爱干什么就能干什么,爱怎么干就怎么干。这是对资产阶级民主的无知。其实,连资产阶级的思想家、政治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都承认,资产阶级民主是有限制的民主,是国家法制范围内的民主。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对公民的民主权利有种种具体规定,作了诸多限制,它们的民主自由是有限的,甚至是狭隘的、虚假的。邓小平一针见血地指出:“现在有些人却想把我们的社会引到无法无天的境地,这怎么行呢?连资本主义社会也不允许无法无天,何况我们坚持的是社会主义制度,我们要建设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3](200页)实际上,对自由的限制,并不是对自由的剥夺,而正是实现自由的必要条件。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9](71页)因此,只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才有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民主的发展才能步人正常的轨道,人民才能真正享受到民主权利。如果超越法律的限度,就会破坏民主原则,最终走向民主的对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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