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权力机构冲突的制度因素分析(2)
2015-04-13 02:11
导读:1993年俄联邦宪法确立了总统制的权力架构,但宪法广泛采用了保障总统一切权力的规定,总统在行政、立法、司法、军事和外交等方面过于广泛的巨大权
1993年俄联邦宪法确立了总统制的权力架构,但宪法广泛采用了保障总统一切权力的规定,总统在行政、立法、司法、军事和外交等方面过于广泛的巨大权力远超过一般民主国家治理国家的需要,总统行使权力缺少监督和制约,政府听命于总统,事实上将总统凌驾于议会、政府和法院之上,从而影响到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的平衡与稳定。国家杜马在政治体制中的作用规定不明确,代表的行为没有责任约束。宪法规定总统应向国家杜马提出总理候选人,总理向杜马辞职,议会有权监督政府并确认总统对总理的任命,但总理和政府却对总统负责,由总统任命。宪法对权力机关权责划分不清,造成了权力机关之间职能重叠或不负责任,对政治行为缺少规制和必要的约束,这种权力架构为政治冲突提供了制度前提。不切合实际的激进民主派主张的自由主义的“休克疗法”引发了俄国社会矛盾的“爆炸”,围绕着对改革结果的不同评价,实际上是权力的争夺,各种政治力量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斗。俄经济状况的持续恶化,经济转轨的不顺利和社会转型所伴随的混乱状态,加剧了制度冲突因素的表面化和激化了政治力量的对抗。
总统制的初步形成启动了政治制度化进程,政治力量的分化组合和分布状况形成了某种暂时的平衡,急风骤雨般的运动式政治趋于缓和,斗争方式从街头游行示威转向了议会里的党派权力争夺,但冲突的制度性因素并未消除。虽然政治力量的相对分散和地方权力的进一步扩大制约着政治活动走向极端和失控,宪法也自觉不自觉地成为自己参照和约束对方的行为标准,但是由于政治体制的不完善,社会关系的大调整,利益的再形成和重新分配,使得政治力量处于连续不断的分化组合之中,利益冲突也就是一个难以避免的长期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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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俄罗斯权力机构的演变和权力运行的实际过程来考察,总统、政府和议会不协调的机制难以避免对抗性冲突,三个权力机构之间的矛盾、冲突、对抗以及机构内部的分歧、争执、纠纷是其制度性矛盾的外在动态表现,这一过程贯穿了俄独立以来的。俄权力机构就是在与苏联中央政府的对抗中形成、确立和巩固起来的,在不同政治力量之间的权力争夺中充实、扩张和完善起来的。
俄转型进程中政治体制成为总统制还是议会制都是可能的,反映在名称上的政体设置取决于不同的权力配置模式,建立在普选基础之上的总统制和议会制都具有民主合法性。“这些差异对所创立的民主体制的稳定事关重大,而对导致民主的过程则无关宏旨。”2一般认为在议会政治模式下,政府对其负责,能减少议会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在总统政治模式下,总统任免总理,政府对总统负责,由于总统和议会相互独立,任何一方无权消除另一方的权力,这就为彼此之间的冲突制造了较大的可能性,争夺权力的斗争逻辑就是排挤对方。总统制的完善取决于社会的政治成熟,强有力的总统权力常常具有专制倾向。
俄新的政治架构形成时,由于反对派刚刚遭受了巨大的挫折,并且缺少政治力量之间的谈判过程,因而,总统处于国家权力的核心地位,被赋予极其广泛的权力,这非常有利于总统控制局势,稳定政局。但其后果是社会和政治活动完全处于总统的控制之下,总统权力之大使人感叹“要不是还有选举就可以说我们生活在君主制度下”。3总统制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社会生活基本的秩序,但总统总揽国家大权并不能消除权力机构之间的对抗性冲突。按照宪法规定,总统有权颁布,任命总理和内阁,还可以解散杜马,政府向总统、而不是议会报告工作,在必要的情况下总统令可以代替法律。而国家杜马同样可以投票表决对政府的不信任,发生冲突的制度前提依然存在。如果取消杜马对政府的信任表决权,那总统解散议会的权力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新体制将政治过程和政策执行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消除权力机关之间冲突危险的目的并未达到。政治制度的急剧转变使俄的社会生活和政治行为失范无序,各种政治势力不断地分化组合也使得政局动荡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