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论社会公正与自由的关系(1)(3)

2015-06-16 01:06
导读:在自由的范围与界限问题上,密尔在《论自由》中反复阐述“本文的目的是要力主一条极简单的原则,使凡属社会以强制和控制方法对付个人之事,不论所


  在自由的范围与界限问题上,密尔在《论自由》中反复阐述“本文的目的是要力主一条极简单的原则,使凡属社会以强制和控制方法对付个人之事,不论所用手段是法律惩罚方式下的物质力量或者是公众意见下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以它为准绳。这条原则就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各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若说为了那人自己的好处,不论是物质上的或者是精神上的好处,那不成为充足的理由。”[5]

  这段话长期以来反复被人们所引用,用以捍卫公民自由和个人自由。它强调的是赋予每个人以可以按照自己意愿行动的不可侵犯的领域,这一领域的界限只能是他人类似的领域。由此标准来衡量,那种为当事人的好处而进行家长制式的强制也是无法接受的。干涉一个人行动的唯一理由只能是有必要保护他人不受伤害。只影响当事人自身的那些行动不应当受到干涉。而有可能伤害他人的涉及他人的行动则需遵从出于公共安全的利益而规范的公平游戏规则。

  任何标准的困难几乎都是界限问题。这种不伤害他人的标准(包括可避免与否的标准)也难在界限的确定。如果认为可以像数学公式一样定下一个精确的界限,那显然是幻想。但在实践中应当由经过民主决定或由公正的司法机构来确定。事情也不是到此为止,因为有关民主制度作出的决定对于个人自由的限制能够达到怎样的程度,仍然存在着基本的规定。否则像古代希腊的雅典以思想犯罪的理由经由五百多人的大陪审团投票决定大思想家苏格拉底有罪并处以死刑的悲剧仍然会不断重演。有鉴于此,现代自由主义者要求界限的设定必须出于自由本身的价值。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就反复强调对某些局部自由的限制只能以保障更大的自由为理由才是正当的,而不能以利益的权衡和总体功利的计算为依据。为了强调个人自由的重要性,那些主张限制自由的人必须作出这样的证明,即至少必须表明:一、所谓干涉他人的行动不能轻易地避免;二、无法轻易地设定这样一种限制区域,在此区域内当事人的行为可以不受公众的见证(如果可以这样限定,则许多干涉行动都可以在私下里偷偷地进行);三、此行为在社区总体上被看作是深度侵犯性的(因而是不能成立的);所指的侵犯行为不是这样一种意识形态或理想的表达,即它是应当在自由言论的标题下受到保护的。还应当记住,因为任何行为都可能涉及他人,故我们不可能在全然不牺牲自由的前提下禁止一切干涉他人的行动。这就是说,即使是在民主决定和正当程序法治确定自由的界限时,也必须满足这些基本的界限标准,否则便应当以自由价值本身的名义通过类似宪法干涉或司法审查的方式制止以民主的名义对基本个人自由的侵害。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自由与社会整合

  在自由的基本概念问题上,伯林等理论家也作出过许多中肯的论述,比如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别、自由与法律的关系。对自由的探讨直接涉及如何维持社会团结或整合的问题。这里有必要阐述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一方面,自由是出于自愿选择和不受限制的行动,法律又在某些方面保护公民的自由权,使得人们自由地行动;另一方面,法律又总是设置各种限制,以惩罚为后盾不允许人们做一些事情。这里似乎形成了一种悖论,但仔细辨别其内容便可理解,这种悖论并不存在。尽管个人可以选择违反法律而自由地行动,但这样的行动以侵犯他人的自由为代价,因而当事人受到制裁也是必然的。所以法律的最终目标是保护人们的普遍自由,而不是牺牲多数人的自由以排除对少数人的行动限制。就内容而言,各种法律体系所包含的自由成分是不一样的,有的法律体系带有专制色彩,属于严刑峻法,主要是为了限制普通民众的选择自由,以保护少数贵族和专制统治者侵犯民众自由的那些特权。而现代法治国的法律尽管存在对个人随意侵权行动的限制,但还有许多法律规定并不限制人的行动自由。“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基本法治原则便是一种保障自由的原则,同样是法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文明法律体制的惩罚与严刑峻法有着严格的区别,前者罪刑相当,后者使人动辄得咎,无所适从。生活在这两类不同法律体制下的民众的感觉是不一样的。现代法治国的法律尽量消除不合理的法律限制,以使人们有更多的选择自由。同时,还为公民以非暴力方式反抗他们认为不公正的法律留下了余地,为体制本身纠正不义之法开辟了道路。而专制法律体制则根本不具备这些可能性。因此,如前所述,不应该一般地说遵守法律就是自由,而必须看法律体系的具体内容和规定。但总的来说,排斥一切法律和权威的无政府主义式的自由也是自由主义者所不能接受的。
上一篇:欧美地缘政治格局的历史演变(1)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