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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公正与自由的关系(1)(5)

2015-06-16 01:06
导读:程序或形式公正则有所不同。程序公正原则把个人分为不同的类型或范畴,只是要求适用于这些类型的诸多规则应当内在一致,而不是对不同人采用不同的


  程序或形式公正则有所不同。程序公正原则把个人分为不同的类型或范畴,只是要求适用于这些类型的诸多规则应当内在一致,而不是对不同人采用不同的规则,制造各种各样的特权。通俗地说,程序公正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这是不同于实质公正的另一种形式的平等原则,对规则适用的无特权。自由主义者在此问题上的立场也不尽相同,从自由至上主义者只强调程序公正而搁置实质公正,到罗尔斯这样偏左的自由主义者既强调程序公正又兼顾实质公正,其观点上的差别比较明显。但基本立场仍然未超出广义的自由主义的范围。一般认为,哈耶克、弗里德曼、诺齐克是程序公正的坚定发言人。他们的理由是,结果公正或实质公正在实际操作中几乎不存在实现的可能,而且往往因为结果公正的各种标准的复杂性和不可操作性而导致对人的权利的无端干涉。要想在每件事情上都符合结果公正几乎是徒劳的,而且事实上,人们有各种各样的理由要求结果公正,而经常是适得其反。

  古典自由主义者坚持认为,以应得或需要为标准的结果公正原则恰恰会妨碍人们作出最大限度的努力,实际上破坏了人们真正的公正原则。以竞赛为例,某短跑运动员埋怨自己本来应该拿到冠军,但因为自己一时生病或者跑时不慎摔倒,因而要求重赛,这就是以结果公正来干涉程序公正。其他如以个人需要、劳动量、投入要素等等因素来作为分配的标准,都属于这种实质公正的范畴,用诺齐克的术语来说,诸如此类的分配标准都是“模式化的”,结果都会破坏真正的公正原则的实现。而古典自由主义者坚持认为,程序公正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只有程序公正才是可操作、可衡量、可统一的公正标准。这些程序公正的坚持者坚决维护方法论个人主义的传统,认为可在道德上对公正和公平作出评价的只能是个人的行为,赞扬或责备社会过程或收入分配的类型,这本身便是荒唐的。所以公正只能立足于普遍规则的执行,而不是对各种结果的内容的探究。通俗地说,程序公正即是公平地制订并执行普遍规则,而不计较其结果。如果与这些保护财产权利并禁止在订立和执行契约时采取欺诈或强制手段的普遍规则相符,个人的行为便是公正的,无需也无法追究其各种各样的复杂结果。仍以赛跑为例,获胜者在道义上是否应该获胜,这永远是个说不清楚的复杂问题。只要参赛者没有服用违禁药品、没有偷跑、没有其他的欺诈,裁判的执法过程是公开、公正的,最先到达终点的就是当然的获胜者,比赛本身就是公平的。某人在此之前的一年比赛中总是跑第一,但此次比赛恰恰得了第三,只要此次比赛的程序公正得到了坚持,谁都不能以各种特殊的理由硬说他此次就应该得第一,而不是第三。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程序公正论者大量论证了市场经济下的公正问题,因为这正是他们全部理论关注的重点。像赛跑一样,这些自由主义者坚持认为,自由市场经济下的政府只是充当“守夜人”,即维护程序的公正。只要任何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进入或退出市场,交易过程中没有欺诈或违规行为,采用的手段是公开、公正的,结果谁赢谁输,都无关宏旨,甚至也没有理由去指责谁不该得,因为这种因人而异的理由并不能妨碍整个过程的公正性。再以股市管理为例,自由主义政策的自然结论是,政府或证券管制委员会不需要逐一审查上市公司的业绩,那样吃力不讨好,事倍功半。证券管理者只是普遍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比如监管公司的透明度和诚实,不得向股民和公众隐瞒公司的实情,惩罚内部不当交易,这样维护程序公正要比烦神介入公司业务、审查业绩、作出应当怎样的道义评价强得多。

  程序公正的提倡者坚持认为,所有关于收入分配的非市场标准(如应得或需要)必定是主观随意的,只能在强制压迫的、不自由的社会里实行。其理由也简单:在自由社会中并不存在有关“应得”或“需要”的共识,这两项标准的随意性就决定了不能以此来衡量公正与否,并成为社会政策的基础。尽管如此,大部分程序公正论者都不否定社会福利政策的必要性,认为政府有必要补助那些在市场中不能得到足够收入以维持正常生活的人们,但这与公正并无实质性的关系,这是一种公共慈善或救助事业,而公正的本意是同等对待,即程序公正的本来意义。程序公正论者所坚持的是竞争起点的平等,在所有情况下同类人同等对待的平等,不同类人在可衡量的标准下同等对待的权利。而且在某些时候,比如在政府干预已经成为政府的时尚,从而带来了新的腐败和低效率时,程序公正论恰恰又表现为激进改革的立场。实质公正论追求结果的某些平等,而程序公正论则坚持可衡量的起点的平等和规则普遍适用上的平等,法律面前的平等。程序公正论者将复杂问题作简化和普适的处理,而实质公正论者则大多以道德的标准把公正问题复杂化,因而总是在道义上相当动听但在处理的结果上却颇为混乱。因而实质公正论更容易打动人心,在历史上往往起到很大的鼓动作用,甚至成为社会运动的旗号,只是其实行的结果却常常并不理想,既无效率也无实质的平等可言;而程序公正论则看起来不近人情,但实践的结果却常常导致高效率和较公正对待。当然,绝对的纯粹的程序公正也只是一种理想,今天的社会分配倾向于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在某种程度上的结合或平衡。但就可行性而言,以程序公正为主、实质公正为辅,看起来是更现实合理的分配方式。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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