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想国”的解构——马克思“德法年鉴”(2)
2015-10-24 01:08
导读:的关系,政治解放的本质来解释”。(第437 页)所谓政治解放指的是资产阶级通过政治革命,推翻封建专制统治而实现的人在政治上的解放。马克思在谈
的关系,政治解放的本质来解释”。(第437 页)所谓政治解放指的是资产阶级通过政治革命,推翻封建专制统治而实现的人在政治上的解放。马克思在谈及政治解放时认为,政治解放的直接结果就是封建专制权力所依靠的旧社会的解体和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的消灭。他指出,“旧社会的性质是什么呢?一句话:封建主义”。(第441 页)这种封建主义通过领主权、等级和同业公会等形式,使市民生活的要素与国家生活联系起来,甚至直接升为国家生活的要素,市民社会由此而直接地具有政治性质。这意味着市民社会并非独立于政治国家的领域,而是受到政治国家的直接支配的对象。人作为社会活动的承担者也因此在“按抽屉般分类”的等级政治结构中被固定在特定的位置上,并具有了普遍性质的假象,丧失其独立主体的意义。政治解放打倒了封建专制权力,摧毁一切等级、公会、行帮和特权,消灭了束缚市民社会的桎梏,使市民社会从政治中获得解放。由于政治的领域同时就是普遍性的领域,市民社会从政治中获得的解放,也就意味着它“从一切普遍内容的假想中获得解放”。这种解放的直接后果就是“把市民社会分成两个简单的组成部分:一方面是个人,另一方面是构成这些个人生活和市民地位的物质要素和精神要素。”(第441页)因此, 个人的普遍生成直接就是政治解放摧毁以领主权、等级和同业公会等为形式的封建专制主义权力以及消除笼罩在市民社会之上的普遍性假象的结果。同时,这样的个人由于消除了笼罩在其上的普遍性假象,直接体现为特殊性个体的存在物的性质,显现出作为个人私利战场的市民社会成员的本来面目,即成为独立的、利己主义的人。这样,市民社会实际上就成为了这种独立的、利己主义的个人的竞争的场所。与此同时,国家也在政治解放的过程中,从市民社会中摆脱出来,并把自己确定为不受市民社会的具体因素影响的公共事务的领域,它确认市民社会成员的平等地位,把他们当作国家主权的平等的参加者。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化,使人在本质上也发生了二元化的过程,即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又是政治国家的参加者。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他是独立的利己主义者,并且与其他成员处于激烈的竞争中,具有排斥他人的倾向。作为政治国家的参加者,他与他人一起处于公共事务的平等参加者的地位,他既把别人当作类的存在物,也被别人当作类的存在物。因此,马克思在谈到这种政治解放时指出,“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利己的、独立的个人,另一方面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第443 页)两个方面对于人的存在来说,前者赋予人的独立,后者赋予人的平等,它们都既是人的解放的重要标志,也是保证竞争得以正常进行的基本条件。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然而,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与作为政治国家的公民,其规定是有着根本性的不同的。马克思分析了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和作为政治国家的参加者的公民的区别,他认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是本来的人,这是和公民不同的人,因为他是有感觉的、有个性的、直接存在的人,而政治人只是抽象的、人为的人,寓言的人,法人。”(第443页)这意味着作为市民社会的人是具体的、 自然的人,而作为政治国家的参加者的公民则是抽象的、人为的人。马克思还对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的存在特质作了进一步的揭示,认为这种人是封建社会解体的产物,是利己主义的个人。他说,“封建社会已经瓦解,只剩下了自己的基础——人,但这是作为它的真正基础的人,即利己主义的人。”(第442 页)又说:“利己主义的人是已经解体的社会的消极的、现成的结果,是千真万确的对象,因而也是自然的对象。”(第443页)因此,从合乎人们的认知进程的方面来看, “只有利己主义的个人才是现实的人”(第443页)。另外, 政治解放使人获得了国家主权的平等参加者的地位,人从这种公民地位中获得了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权利,因而人在这里具有类的存在物的特性。然而,人获得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则意味着对等级和垄断的否定,它使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彼此进行平等的竞争成为了可能,因此,从历史发展的维度来看,它实质上是适应竞争社会即市民社会成员的竞争的要求的。这也是“人权宣言”之所以把人们组成政府和参与政治国家的权利看作保障一系列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的手段的重要原因。这说明市民社会的成员不仅是一个“千真万确”的对象,而且还是作为政治国家参加者的公民的目的性存在。因此,当“人权宣言”把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当作其理论视野中的人的时候,这既是合乎人们认识的发生过程的,也是合乎历史发展要求的,特别是合乎消灭封建专制主义、建立自由竞争社会的要求的。从这一意义上看,人权实质上就是保证人们具有参与自由竞争资格的权利。进一步分析马克思对于“人权宣言”所适应的社会形态的论述,可以看到他把“人权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