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想国”的解构——马克思“德法年鉴”
2015-10-24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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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理想国”的解构—
“人权理想国”的解构——马克思“德法年鉴”时期对“人权宣言”
“人权宣言”是直接宣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人权理想国”的基本文本。进入“德法年鉴”时期,伴随着马克思的政治立场转向共产主义的过程,他开始了致力于解构这个“人权理想国”的历史性进程,即对“人权宣言”进行批判性的阐述。按照马克思本人的说法,他所批判的“人权宣言”,是指产生于美国和法国的第一批在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人权文书,即“是真正的、发现这些权利的北美人和法国人所享有的人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12月第1版,第436页,以下引该书只注页码),其中以产生于18 世纪法国的著名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以及1791年、1793年、1795年等几部宪法中的人权条款最为基本。马克思的这一批判,不仅从思想史上解构了反映西方资本主义文明要求的“人权理想国”,从而把人权还原为一种应当被超越的历史权利,而且从理论上奠定了在人权问题上马克思之所以成为马克思的基本根据,并开创了马克思主义理解西方人权问题的理论传统。
一、何谓“人权理想国”中的“人”
在马克思看来,自从北美人和法国人发现和创立人权理论以来,西方传统的人权概念向来都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权概念包含着两大基本的领域,即作为参加政治共同体的权利的公民权和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的“人权”。狭义的人权概念则仅指后者,即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的“人权”,它的主要内容正如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指出的,“这些权利(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是:平等、自由、安全、财产”等等。在西方,对人权做出广义的理解,即把它理解为既包括参加政治共同体的权利的公民权利,又包括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的人权,是与近代西方社会出现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分离的过程相适应的。两个领域的权利对于人的解放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人们尤为重视的却是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的人权,即狭义的人权。《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指出,“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人权”,“政府的设立是为了使人能够行使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第440 页)这里所讲的“人权”和所谓“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指的就是不同于参与政治共同体的权利即公民权利的所谓“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也就是狭义的人权。人们参加政治共同体的权利,以及设立政府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和保障这种狭义的人权。这意味着参加政治共同体的权利虽然也是一种重要的人权,但实质上它只不过是保护狭义的人权的一种手段。真正被称为“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人权”的,只能是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的“人权”,即狭义的人权。因此,马克思在考察有关“人权宣言”的文件时,直截了当地揭示了“人权宣言”对于人权理解的实际内容以及这种人权所理解的“人”的实际内涵。他指出,“人权之作为人权是和公民权不同的。和公民不同的这个人究竟是什么人呢?不是别人,就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第437页)这就是说, 在以“人权宣言”为代表的西方人权观的理论视野中,人就是市民社会的成员。 中国大学排名
揭示“人权宣言”把“人”理解为市民社会的成员,这是马克思对“人权宣言”关于人权主体的理解的一种还原。然而,“为什么市民社会的成员称作‘人’,只是称作‘人’,为什么他的权利称为人权呢?”(第437 页)这是从理论上进一步还原这种人权的主体和解构“人权宣言”的具体、揭示西方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实质所必须加以说明和回答的问题。
马克思认为,把人理解为市民社会的成员,这直接与政治解放及其所造成的人的二元化发展有关。因此,对于这个问题,“只有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