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想国”的解构——马克思“德法年鉴”(4)
2015-10-24 01:08
导读:然而,从具体内容上看,人获得从事任何事情的独立性 权利,其前提是“不损害他人”,显然这带有为个人与个人以及个人与社会划界的意义。通过这种
然而,从具体内容上看,人获得从事任何事情的独立性
权利,其前提是“不损害他人”,显然这带有为个人与个人以及个人与社会划界的意义。通过这种划界,使个人与个人以及个人与社会可以各行其是,互不侵犯,可以说,这是这种自由观可能具有的基本功能。但是,“不损害他人”以及保障个人独立性的要求之所以成为必要,其根据就在于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相互损害对方的利益和独立性的现实可能。如果社会根本就不存在这种可能,这种规定就不会成为一种社会性的要求。而这种可能性的存在的根本原因,则是现实社会存在着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立以及产生于这种分立基础上的利益冲突。从这一意义上看,自由这一人权所反映的社会现实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立性以及对产生于这种分立基础上的利益冲突的规范和防范。从积极的方面看,西方的个人主义理论反复强调,倡导个人独立,反对损害他人与社会,可以导致社会成员的美德。但是,这一规定实际上等于为个人自由设定了一个严格的防范界限,他人的利益和权利正由于是个人所不能损害的东西而成为对个人自由的限制。这说明,这种对于自由的规定,内在地包涵着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立和紧张关系。正是针对这种状况,马克思指出,“这种自由使每个人不是把别人看作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作自己自由的限制。”又说,“自由这项人权并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结合起来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人与人分离的基础上。这项权利就是分离的权利,是狭隘的、封闭在自身的个人的权利。”(第438页)可以说, 马克思这种论述,是对《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所规定的自由权利的个人主义性质的最为鲜明的揭示,也是马克思对自由这一人权所包含着的人与人之间分立的性质和相互防范的性质的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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