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一种世俗化的实践理性——评熊彼特的民(2)
2015-11-10 01:48
导读:关于“民主”,熊彼特则将它定义为“一种政治方法”,是“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的方法,是“为了达到政治——立法与行政的—
关于“民主”,熊彼特则将它定义为“一种政治方法”,是“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的方法,是“为了达到政治——立法与行政的——决定而作出的某种形式的安排”。与以往的“民主”概念相比,这一定义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无伦理性。以往的“民主”概念是反封建反教会的产物,“上帝死了”,“君权神授”思想被打破,“社会契约论”得以浮起,“人民主权”概念随之而生,被重新摆在了“上帝”的位置,在伦理上具有了一种无可辩说的正当性。而“熊氏牌”民主则抛弃了这种几乎等同于“信仰”的伦理性,更忠于生活,“揭穿了长期笼罩在民主头上的乌托邦光环,还民主以实践和制度选择的本来面目。”二是有时代性。熊彼特的竞争式民主观的形成和提出时期正值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高度发展时期,面临着资本主义发展中的诸多难题。他充分认识到,以往那些所谓“人民的统治”、“大多数人的统治”等从实质方面阐释的民主概念已经对现实缺乏解释力,特别是与当时社会主义国家中所倡导的“人民当家作主”、“大多数人民对极少数敌人专政”等“大民主”相比,缺乏对公民的吸引力和说服力。所以,从时代的问题出发,他对实质方面进行了回避,仅从形式意义上对民主进行了一种“描述”,而这一描述也是囿于当时理论界关于社会多元性这一基本认识之中。三是重实践性。在熊彼特之前,大多的民主理论关注的基本上是“由谁统治”的问题,而熊彼特关于民主的定义却是关注“如何选择谁来统治”的问题,将结果的意义弱化,直奔民主实践的生活而去。
三、“古典民主观”与“竞争式民主”
熊彼特认为,古典的民主方法是:“为实现共同福利作出政治决定的制度安排,其方式是使人民通过选举出一些人,让他们集合在一起来执行它的意志,决定重大问题。”可见,他所界定的古典民主基本上与古希腊的民主理念基本一致,即:民主就是“人民的统治”。熊彼特并不否认古典民主观依然有存在的理由。比如他认为,古典民主观已经成为了知识分子抛弃宗教信仰后的“替代品”;古典民主的形式和表达具有比较深远的历史关联性;在有些较小规模的社会模式中,古典民主还有现实的可行性;古典民主有利于政客讨好群众的同时又逃避责任。但是,他的竞争式民主观又确实是在对古典民主观批评与反思的基础上提出的,是先“破”之后“立”起来的一个“鸡蛋”。他的这一“破”一“立”之间,就使其自身的理论与古典民主观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对峙的、却又相互补充的二元格局。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一)理论基础:功利主义v政治多元主义
古典主义民主基本上是以功利主义
哲学为其理论基础。边沁在1776年出版的《政府片论》一书比较完整地阐释了功利主义的基本思想。他提出的人类“趋乐避苦”的本质和“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原则”不仅丰富了理性人的基本假定,而且论述了“人民”和“共同福祉”的存在。正是“共同福祉”的概念为民主设立了一个追求的目标,“人民”是这一目标的实现者,人的“趋乐避苦”的理性则提供了达到目标的可能性。实际上,自古希腊的古典民主到“平民主义”民主再到“麦迪逊式民主”,基本上是在这一框架基础上的修修补补。而熊彼特却认为,功利主义的唯理论“业以死亡,没有人把它当作正确的国家理论来接受它”,而他的竞争式民主基本上是以政治多元主义为思想基础。20世纪上半期的英国政治理论家拉斯基是政治多元主义的重要创始人。他在《主权问题研究》、《现代国家中的权威》等著作中,批判了传统的一元主义国家观,提出社会中政治权力多元化的理论。其实在他之前,法国著名
法学家狄骥和德国学术大师马克思·韦伯等人就已经显示出多元主义的倾向。如狄骥认为,“理想国家是工团国家,它是由工会团体、雇佣团体、工职人员协会、农业协会及工商业者协会等团体构成的组合国家,这些团体都应分享国家权力,而不是由国家独占政治权力”。马克斯·韦伯则认为,理性化表现在政治生活中就是科层制,是具有合理性的一种统治力量,而多数人的统治不符合理性化的要求。“韦伯的官僚统治和民主政治相结合的官僚民主论,实际上是现代的精英民主论的先声。”显然,熊彼特继承了这些多元主义的思想。有的学者甚至认为,熊彼特关于民主、政党组织和官僚制的论述“可以逐点在韦伯的《经济与社会》之中找到相应之处。”在这些思想的基础上,熊彼特认为,由于选民的非理性决定了人民和国家之间其他团体的必然存在,所以民主政治的实际上就是“政治家的统治”,而人民“公意”的实现是不可能的。正是这两种不同的理论进路,在根本上决定了两种民主观的分歧和对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