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主義之經濟基礎──以清末民初之西北為例(2)
2015-11-14 02:04
导读:其次,在新疆北部遊牧為生的衛拉特蒙古及哈薩克等部族實行札薩克制度。札薩克是遊牧民族原來的政治組織,清廷承認其世襲的權利,但仍需由中央正式
其次,在新疆北部遊牧為生的衛拉特蒙古及哈薩克等部族實行札薩克制度。札薩克是遊牧民族原來的政治組織,清廷承認其世襲的權利,但仍需由中央正式任命,並服從理藩院的各項政令,共分四盟十二旗(盟旗制度詳見下文)。此外,在哈密及吐魯番地區的領袖因率先服從清廷,分別封為哈密回王和吐魯番回王,享有較多的政治權利。
1884年,新疆地區由軍府制度變為行省,中央便加強了對此地區的直接控制,從而大大削弱了傳統力量的影響。其中,以廢除伯克制度對新疆的進一步發展最為重要。雖然清廷需然規定伯克不准世襲及回避本城(五品以上)或本城(五、六、七品)但是因駐紮大臣並不直接管理民政,地方“一切事務悉委之阿奇木伯克”辦理,王公伯克在地方上擁有極大的統治權力。左宗棠在評論伯克制度時指出此制對清廷治理造成障礙。最後,清廷“以伯克之橫暴毒民也,因裁改鄉約之名,以奪其權而殺其勢。”雖然有評論指出此項改變並未能完全避免老百姓“受其毒”,但“約鄉”只是他方的低級役員,其權力遠較從前為低。所以,根深柢固的伯克制度的廢除,對晚清新疆政治的發展,仍應給予較高的評價。
新疆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編著《新疆簡史》﹝1─3冊,新疆人民出版社,1997﹞第二冊,頁180─183。
華立《清代新疆農業開發史》﹝黑龍江教育出版社,1995﹞頁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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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昆田《中國邊疆民族簡史》﹝臺灣書店,1961﹞頁128。
華立,前引書,頁204。
劉錦藻《清朝續文獻通考》﹝臺灣新興書局,1959﹞冊五,卷138,頁8983─4。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清高宗實錄》,卷593;轉引自華立,前引書,頁33─34。
關於伯克制及札薩克制度,主要參考華立,前引書,頁30─36。
劉錦藻,前引書,頁8983。
同上書,頁8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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