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与邓小平法制思想的一致性与不同点分析(2)
2016-03-20 01:07
导读:邓小平和毛泽东在建国初期追求社会稳定这一目标上是一致的。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国正处在一个拨乱反正的时期,邓小平根据国际国内形势明确指出
邓小平和毛泽东在建国初期追求社会稳定这一目标上是一致的。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国正处在一个拨乱反正的时期,邓小平根据国际国内形势明确指出,中国的最高利益是稳定,这是中国压倒一切的问题;能否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仍是现代化建设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在邓小平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国家的法制建设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从1979年后颁布了新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大量的重要法律法规,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已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可见,邓小平为了达到社会稳定而通过制定和实施各项法律来调节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关系,肯定、促进、发展积极的有利因素,促进社会变迁稳定正常地进行。
毛泽东邓小平主张法制的另一个目标就是促进民主政治的建设。毛泽东曾指出,没有广泛的人民民主,人民民主专政就不能巩固,政权就会不稳,而人民民主的实现必须有法律保障。为此,从1952年到1953年,在毛泽东的领导下,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以批判蔑视人民民主权利的旧法观点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改造运动。1954年以后,通过的宪法和一系列法令给予人民的民主权利是广泛的,包括民主施政、民主议政、民主参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等等。同毛泽东一样,邓小平也十分重视民主政治的建设。他始终把巩固和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看作是关系国家发展方向的根本性和全局性的长期任务,他认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他深刻认识到:只有民主政治提供的渠道,才可容纳下公民源于经济利益冲动和观念更新而不断主张的政治热情避免因政治参与的危机而引发的动乱;只有民主政治提供的制度,才可形成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愿望得以真正实现。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毛泽东邓小平共同追求的法制目标之一。一个国家有无法制,法制是否健全,一方面要看其法律体系是否完备,另一方面看它是否能做到有法必依,是否举国上下一体遵行。我们决不搞封建社会“刑不上大夫”那一套。毛泽东历来坚持这一原则,早在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就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抗日战争时期他又指出:各抗日阶级的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毛泽东尤其不能容忍干部破坏法制的行为,1937年延安抗大六队队长黄克功枪杀女学员刘茜,被判处死刑;原天津地区负责人、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被判处死刑就是实例。毛泽东主张对那些违法乱纪、贪污腐化、官僚主义分子“轻者批评教育,重者撤职、惩办、判处徒刑(劳动改造)。”(注:毛泽东:《关于“三反”“五反”的斗争》(1951年11月—1952年3月)。)为了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毛泽东还指出“人民犯了法,也要受处罚,也要坐班房,也有死刑……。”(注:《毛泽东思想选集》第4卷,第1476页。)
邓小平历来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说:“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为了实现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邓小平对特权持坚决的鲜明的反对立场,他说:“搞特权,这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判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因此,邓小平号召人民运用法律武器同特权现象进行坚决的斗争:“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2页。)1986年,他在谈及抓精神文明建设、抓党风社会风气时说:“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不管牵涉到谁,都要按照党纪、国法查处。要真正抓紧实干,不能手软。”(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52页。)这种敢于碰硬充分显示了他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制原则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