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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与邓小平法制思想的一致性与不同点分析(3)

2016-03-20 01:07
导读:(三)执法守法观点的一致——都主张严格执法、重视加强政法干部队伍的建设、强调领导干部带头守法 严格执法,这是加强法制建设的决定性环节,对

(三)执法守法观点的一致——都主张严格执法、重视加强政法干部队伍的建设、强调领导干部带头守法
严格执法,这是加强法制建设的决定性环节,对此,毛泽东作了深刻的阐述。其主要思想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执法必须严肃、慎重,严禁执法中的草率从事偏向。在镇反运动中,毛泽东指示各地政法部门必须纠正草率从事偏向,对反革命分子要打得准,不要杀错。他指出:“特别是草率从事的偏向,危险最大。……反革命早几天杀,迟几天杀,关系并不甚大。唯独草率从事错杀了人,则影响很坏”。(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43页。)1951年5月,他又一次强调指出,要坚决地反对草率从事的偏向。二是执法必须严格、严明。1951年,毛泽东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党内通报中指出,判处死刑要严密控制,不要乱,不要错。并告诫公安战线的同志必须严格把握政策界线,“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40页。)1957年又针对执法中出现的问题,毛泽东强调指出:“现在政法部门有些工作人员,对于本来应当捕处的人,也放弃职守,不予捕处,这是不对的。轻刑重罪不对,重罪轻刑也不对。”(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459页。)这些观点无论在过去还是现在都具有指导意义。
在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将毛泽东的上述思想进一步系统化、科学化。首先,他强调严格执法是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要求。1975年,邓小平在钢铁工业座谈会上指出:执行规章制度宁可要求严一些,不严就建不起来。其次,他还提出严格执法的重点是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并且重申严格执法的关键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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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很重视加强政法干部队伍的建设,他在很早就说过,在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是决定的因素。政法干部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又是打击各种犯罪、执法法律的主体,他们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实施。邓小平对政法干部队伍建设也相当重视。他多次指出要努力建立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政法队伍。他说:“现在我们能担任政法工作干部,包括法官、律师、审判官、检察官、警察,起码缺一百万,可以当法官的,当律师的,学过法律,懂得法律,而且执法公正,品德合格的专业干部很少。”“一般资本主义国家考法官、考警察,条件很严格,我们更应该严格,除了必须通晓各种法律、政策、条例、程序、案例和有关的社会知识以外,特别要求大公无私、作风正派。”(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50页。)因此,要大力加强政治、公安部门的建设和工作,提高这些部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政法干部队伍建设之所以能够取得较大的成就,是与实践邓小平这种理论、观点分不开的。
就我国的法制建设来说,虽然立法任务很重,严格执法又与政法干部队伍的素质有关,但更重要的问题还在于法律得不到普遍的遵守。怎样才能使全社会公民都自觉地去守法,关键又在于领导干部能否带头守法。对于这个问题,毛泽东反复告诫党的各级干部,必须带头守法。1954年,毛泽东在谈到宪法的实行时说:“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29页。)
俗话说:官要清,民则正;贪官炽,盗贼兴。为此,邓小平把党和政府的高级干部以身作则,作为反腐倡廉举措的一个重要内容。他指出:“党是整个社会的表率,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又是全党的表率。又说,高级干部能不能以身作则,影响很大。现在不正之风很突出。要先从领导干部纠正起。他还说:“只要高级干部带头,这个事情就好办了。人民群众反对特殊化,首先是对着我们这些高级干部的。但是,不只是对着高级干部,还有中下层干部。人民群众对干部特殊化是很不满意的。”(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16页。)除要求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头守法外,邓小平还号召领导干部学会用法律办事。因为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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