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与邓小平法制思想的一致性与不同点分析(4)
2016-03-20 01:07
导读:二、毛泽东与邓小平法制思想的不同点 (一)对法制本身的理解有所不同 首先,对法制功能理论的理解不完全相同。在毛泽东的法制思想中,他把法制的
二、毛泽东与邓小平法制思想的不同点
(一)对法制本身的理解有所不同
首先,对法制功能理论的理解不完全相同。在毛泽东的法制思想中,他把法制的功能主要局限于对敌斗争、惩治犯罪和维护统治的范围,过分地强调法律的制定主要是服务于权力的巩固,把法律仅仅作为实现政治统治的必要工具和手段,而忽视了在新的形势下法律对社会生活,尤其是对社会经济生活组织管理的职能;他总是从政治斗争的角度出发思考民主问题,导致他单纯强调国家对法制的完善和强化权力的必要,而没有把人民民主内涵中的公民权利义务,在法律思想上予以阐明;他只重视人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而忽视了人民应有的基本权利。因此,当他在宣告人民当家作主的时候,留给人民的是义务主体的法律角色,结果为政治运动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留下缺口,最终导致无视宪法、法律、无法无天的无政府局面,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民民主形同虚设。他所期望的“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社会局面终未如期到来。
邓小平在吸收和继承毛泽东法制功能思想中的积极因素的同时,又纠正了毛泽东的一些失误。他在强调法律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的同时,特别重视法律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作用和功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宣布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在我国被消灭,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也由阶级斗争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在新形势下,邓小平强调了法律调整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功能。1978年邓小平就要求国家立法部门为适应当时经济建设形势的需要,集中精力制定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他指出,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他迫切地要求法制要在执行中完备起来。法制基本功能理论的及时调整,是我国实现“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尤其是现阶段,对依法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其次,对法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认识不同
对法律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毛泽东指出:法律是上层建筑,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在这一基本思想指导下,党的八大提出: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已基本完成,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国家的秩序。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但毛泽东在发展经济,提高生产力过程中,并没有显示出对法制的强烈要求,使法制对经济建设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未得到充分体现。他以阶级斗争为动力,改变生产关系,提高国有化程度;发动群众运动,用“人海战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样,法律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变得可有可无,造成1959年在全国撤销司法局后,“有事办政法,无事办生产”的令人费解的局面。结果经济立法工作裹足不前,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诸多关系无法规范、调整,以至在文化大革命中使得政治斗争严重地冲击了经济建设,导致国民经济步入崩溃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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